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浦发改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项目,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现就开展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企业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属于汽车“新四化”、智能传感器及物联网、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和在线新经济等“3+1”重点产业领域,经营状态正常,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评审类项目:节能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
1、节能技术改造。对浦东新区内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产品应用。对浦东新区企业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20%进行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认定类项目
1、支持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
2、支持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等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3、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区级配套支持。
4、上述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按《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单位及项目边界围内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申报项目原则上是2022年5月8日后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的或取得认定的;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常年审核,集中拨付”方式,申报材料通过所属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初审后,送至区科经委产业投资处(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新区办公中心4号楼507室)。
(二)申报单位所属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包括对申请表(含申报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济状况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项目经初审后,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现场审核。
五、申报材料
(一)评审类项目提交材料
1、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书(非企业单位);
4、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需出具项目投资证明,包括项目设备、设施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企业两年内的信用报告。(可在“国家信用”和“信用中国”等信用查询平台上查询)。
(二)认定类项目提交材料
1、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登记证书(非企业单位);
3、认定类项目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批文、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两年内的信用报告(可在“国家信用”和“信用中国”等信用查询平台上查询)。
(三)装订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按照所申报项目种类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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