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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金山区支持民营企业总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64

根据《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工商联关于发布2022年度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名单的通知》(沪商市场〔2023〕13号)《市商务委 市工商联关于发布2023年度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名单的通知》(沪商市场〔2023〕325号)公布的民营企业总部名单,依据《金山区关于深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经委规〔2023〕2号)及《金山区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细则》,现对金山区获评企业予以扶持(认定类)。企业可在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22日期间通过“金山企业服务云”平台进行申报,各镇(园区)通知获评企业及时做好申报工作,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初审。

特此通知。

附件:

金山区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金山区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金山民营企业总部创新发展,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级,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金山区关于深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和《金山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细则实施起经市级主管部门新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

第三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新认定奖励。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首次获评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的企业,认定当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稳定发展奖励。对首次认定为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的企业,自认定的第二年起算稳定发展三年,视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其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含)以上且低于20%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均增长20%(含)以上且低于30%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均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同时认定为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的,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新认定奖励申报

1.金山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级主管部门关于认定贸易型总部或民营企业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二)稳定发展奖励申报

1.金山区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连续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申报流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以金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发布的当年通知为准。

(二)初审。街镇(园区)对填报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盖章确定并报送区经委。

(三)评审。区经委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对接市级主管部门核实总部认定情况。

(四)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总部企业,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总部企业,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总部企业,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政策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过去三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同《金山区关于深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经委规〔2023〕2号)规定的有效期。2023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符合本实施细则支持条件的,参照执行。

来源::上海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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