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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委2024年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3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342

为进一步发展总部经济,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4〕2号)要求,现就2024年度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总部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总部资金对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一)在上海市依法登记,经市商务委认定为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三)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支持对象、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开办资助

1.支持对象和标准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上海市注册及迁入上海市,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上海市注册及迁入上海市,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

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开办资助申请。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4)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外籍人员提供就业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岗位、入职时间);

(5)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应提供经总部授权管理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证明;

(6)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应提供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到资证明(复印件),根据出资方式提供FDI入账登记表、出资证明书等;

(7)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8)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国家信用”“信用中国”“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二)租房资助

1.支持对象和标准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上海市注册及迁入上海市,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且经母公司授权其负责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上海市注册及迁入上海市,2020年12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的全球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名,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企业应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租房资助申请,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租房资助申报表;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5)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外籍人员提供就业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岗位、入职时间);

(6)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应提供经总部授权管理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的证明;

(7)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应提供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到资证明(复印件),根据出资方式提供FDI入账登记表、出资证明书等;

(8)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应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含税)、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应提供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房产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9)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10)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国家信用”“信用中国”“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高能级奖励

1.支持对象和标准

在上海市认定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50名,且经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常驻上海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高能级奖励。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外籍人员提供就业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员工名单(包含姓名、岗位、入职时间);

(5)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出具的总部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情况说明,并附母公司对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任职证明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承诺工作期间已正常纳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注册资本实缴到资证明(复印件),根据出资方式提供FDI入账登记表、出资证明书等;

(7)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8)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国家信用”“信用中国”“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四)经营奖励

1.支持对象和标准

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上一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2022年1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认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上一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5亿元、不足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到资证明(复印件),根据出资方式提供FDI入账登记表、出资证明书等;

(5)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国家信用”“信用中国”“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五)增资奖励

1.支持对象和标准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及股权投资类项目),年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

增资奖励对应的增资金额应以自然年度内被纳入商务部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美元以外其他币种到资,以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系统时的系统汇率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3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

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开办资助。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

(2)增资情况表;

(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的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5)实际外资到资证明(复印件),以境外现汇或跨境人民币方式到资,需提供出资证明书、FDI入账登记表等;以利润再投资方式到资,需提供出资证明书、利润来源企业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银行入账回单/内部记账凭证等;其他出资方式所需的证明材料。实际外资到资证明材料需在上海外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到资申报时同步上传;

(6)上一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国家信用”“信用中国”“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版光盘一份(内容与纸质版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于2024年5月10日前提交至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初审后于2024年6月7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委。

四、审核流程及拨付

(一)项目评审。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本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第三方审核意见确认最终评审意见。市商务委联合市财政局将审核结果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资金拨付。市商务委将总部资金安排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各区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安排拨付。

来源:上海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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