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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地区主城区商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0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7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临港地区主城区商业的集聚发展,吸引和培育商业主体,提升区域商业品质和能级,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实施临港地区新一轮“双特”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政策的通知》(沪临地管委[2016]47号)和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主城区商业规划中明确的重点发展商业区域和重点项目商业配套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营地、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主城区的,适合本办法。

“重点发展商业区域和重点项目商业配套区域”由临港管委会根据“十三五”主城区商业发展规划、重点商业项目和资金预算实际情况每年划定。

第三条  (新城级商业中心区域)

鼓励新城级商业中心大型商业企业集聚,提升商业能级。

(一)对投资建设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的企业,在商业设施整体开业时,根据体量不同,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积极引进知名商业品牌店、商业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开业率达到70%的大型商业设施的运营主体,根据体量不同,三年内每年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三)对投资额超过3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从事餐饮零售、休闲娱乐、文化体育等鼓励业态的商户,三年内给予实际租赁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四条  (社区、园区区域)

支持鼓励社区、园区商业建设和配套,提升商业品质。

(一)对投资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业设施的企业,在商业设施整体开业时,根据体量不同,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积极引进品牌企业连锁店、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运营1年内店铺开业率达到70%的商业设施的运营主体,根据体量不同,在开业三年内每年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奖励。

(三)对在上海区域内有十家以上品牌连锁门店,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从事餐饮零售、休闲娱乐、文化体育等鼓励业态的商户,三年内给予实际租赁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对居住或工作人群不到5000人的社区、园区商业配套内的必备业态商户,三年内给予实际租赁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五条  (特色商业街区域)

支持特色商业街发展,加快商业业态调改。

(一)对积极引进特色商业、店铺经营面积达到70%的特色商业街的运营主体,根据体量不同,在三年内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奖励。

(二)对特色商业街经营特色商业,餐饮业态年经营坪效5000元(含)、其他业态年经营坪效2000元(含)以上的商户,三年内给予实际租赁面积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重点规模项目支持)

对重点规模特殊项目,经认定和批准,专题研究确定。

第七条  (重大商贸活动)

培育并扶持重大商业活动、创新特色商业品牌活动,活动在服务民生、促进消费、提升商业能级方面有积极作用的,对活动承办主体,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每年3月、9月临港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lgxc.gov.cn/)发布的政策申报通知,向管委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按政策申报通知执行,报送上海滴水湖商旅有限公司受理点。

(二)审批流程

1、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全年跟踪、监测并作评审;

2、管委会经济贸易办公室牵头综合计划、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政策扶持资金建议方案;

3、政策扶持资金建议方案报管委会批准,批准通过的项目,由经济贸易办公室提交请款报告,财政办公室将资金拨付给扶持对象。

(三)资金来源

新城级商业中心区域和特色商业街区域的商业扶持资金来源为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专项发展资金,社区、园区区域的商业扶持资金来源为南汇新城镇财力资金。

(四)资金发放

扶持资金采取后补贴的扶持方式,每年发放两次,5月、11月底前发放截至3月底、9月底的扶持资金。

租金补贴扶持每年按照直接补贴和营业奖励两种形式发放,第一年全额发放租金补贴,第二年发放租金补贴的一半,第三年发放租金补贴的三分之一,租金补贴余额按坪效、营业收入、营业时间等考核后,列入评审内容,以营业奖励形式发放。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对于申报不实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考核要求的企业,将列入商业扶持对象黑名单,取消其以后扶持资格。

第十条  附则

(一)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扶持政策时,对上级政策或本地其他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于2017年12月31日前签订租房合同并开业经营的,可给予最多不超过三年的政策扶持。

(三)本办法由临港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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