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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开展2024年度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4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62

为加快推进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经济发展,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工作方案》(示范区执委会发〔2023〕15号)要求,现就2024年度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1.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注册在示范区范围内,具有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功能创新的高成长性总部企业,分为技术创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型、功能创新型3类。

2.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在示范区内,致力于发展新型总部经济,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集聚较多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的地理区域。

二、申请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指引。

三、评选程序

(一)申报

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企业在满足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照标准开展自主评估,由属地部门把关,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青浦区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工作在完成总部企业试点后再行开展。

(二)初审

经青浦区商务委初步核对后,由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组织初审,将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企业,于7月1日前提交盖章版汇总表(附件1)及申报材料(一份)至示范区执委会。

(三)专家复审

执委会联合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开展复审,形成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试点入围名单。

(四)结果公布

经审定同意,正式形成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试点名单后,由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政府印发试点单位名单。

四、评选机制

(一)组建联合认定专家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与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资源,推荐人选形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联合认定专家组,对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进行复审。

(二)事中事后监管。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对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属地财政资金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试点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抄送示范区执委会及两区一县总部经济主管部门。

(三)复核。已认定为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的试点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不满足复核条件的将取消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资格。

附件: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指引

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和总部聚集区试点申报指引

一、申报标准

(一)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试点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税务登记在示范区范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符合示范区“五型经济”产业发展导向,承担总部企业功能,同时掌握先进知识,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能够聚焦价值链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适应消费者行为的改变,提供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

3.在示范区内、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数量不低于3家,近2年持续盈利或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4.技术创新型总部企业,要求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不低于10%,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拥有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建立省(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市(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1项以上;商业模式创新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1项以上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领先,或经专家鉴定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功能创新型总部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拥有5项以上专利授权,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已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上年度平均市值达7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或已获得外部融资且企业估值达1亿美元以上。

(二)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试点标准

申请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示范区内某一区域,空间连片,边界清晰,四至范围明确,面积一般不超过3平方千米;

2.按注册地拥有已创成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6家以上,且分布相对集中;

3.区域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4%,区域内企业亩均税收不低于青浦区域同类型土地准入标准;

4.区域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交通便利,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水平优良;

5.属地已出台或正在研究制定一系列支持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及总部聚集区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一)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基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公司盖章的申请表(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明细表(附件2);

(4)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报表);

2.分类别材料

除以上4项基础材料外,还需按照申报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技术创新类总部企业需提供:

(1)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发明专利信息表(附件3,无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2)获得省(市)级院士工作站或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等认定(均为有效期内)证明材料;

商业模式创新类总部企业需提供:

(1)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证明材料;

(2)提供的产品/服务在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或符合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佐证材料或自证材料(参考附件4);

(3)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等认定(均为有效期内)证明材料;

(4)(如有)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或承担重大专项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防科技奖等)。

功能创新类总部企业需提供:

(1)主要产品和服务清单(包括名称、占销售收入比重、所属行业领域等);

(2)主要产品/服务拥有发明专利授权信息表(附件3)。

(3)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信息表(附件5)。

(4)上年度市值或已获融资、企业估值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申报材料

1.属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盖章、申报主体负责人签名的申请表(附件6);

2.四至范围证明;

3.已注册的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名单;

4.已出台或正在制定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

三、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6月10日前提交至属地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总部聚集区申报工作在完成总部企业试点后再行开展)

附件:1.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试点申请表

2.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明细表

3.主要产品/服务拥有专利信息表

4.商业模式创新类企业自证情况(模板)

5.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信息表

6.示范区知识创新型总部聚集区试点申请表

来源:上海青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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