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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黄浦区民营企业总部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9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46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27号)以及《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鼓励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在黄浦区设立民营企业总部,根据《关于印发〈黄浦区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商务委〔2019〕54号),特制定此申报指南,并对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一)一般认定条件

1、区级企业总部:

在黄浦区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认定条件:

(1)注册在黄浦区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黄浦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5)近两年不存在影响公司信用的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

(6)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2、区级总部型机构: 

外省市民营企业在黄浦区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认定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4)除上海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5)近两年不存在影响公司信用的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

(6)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

(二)特别认定条件

注册在黄浦区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符合黄浦区重点产业导向,从事科技、销售、管理、金融行业,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

1、科技型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3)除黄浦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2、销售型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3)除黄浦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3、管理型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

(3)除黄浦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4、金融类民营企业总部认定条件

(1)经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监管的金融、新金融类企业;

(2)除黄浦区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或区外虽无分支机构但承担总部相关业务的实际运营职责,且年度各类经济贡献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或上海市金融行业协会评选行业年度全国排名前五十位企业。

从事科技、销售、管理、金融行业的企业按特别认定条件进行申报,其他企业按一般认定条件进行申报。

二、认定申报程序

1、企业按照要求向黄浦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填写“2024年黄浦区民营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2、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

3、区商务委联合相关部门复审后,将初步名单上报区政府,经公示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材料和报送要求

(一)材料要求

1、2024年黄浦区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1);

2、企业承诺书(附件2);

3、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5、上年度审计报告;

6、黄浦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7、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投资、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须提供统一信用代码信息);

8、属于科技、销售、管理、金融行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1和2为原件加盖公章,其余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截止时间和报送要求

1、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超过该日期提交材料的企业纳入下一批评审对象。

2、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电子版请存储在U盘内,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U盘)按要求准备齐全后,递至黄浦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文创品牌部。

来源:上海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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