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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2024年度第二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5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18

为推动金山区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附件1)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附件2)及《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第二批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上海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上海市金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金山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金府办发〔2021〕23号)等文件明确的服务经济、数字经济、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项目。

3.支持滨海地区等转型发展重点区域文创旅游、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及现代农业等服务业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功能性平台项目及服务业园区建设。

4.鼓励引导金山区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大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培育,推动服务业扩大规模。

二、关于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需在支持范围之内,同时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须是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税收户管地和注册经营地在金山区,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法人一证通(需具有电子签章功能,关联法人一证通事项说明详见附件7)。

2.项目单位2023年度净资产必须为正(列入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的项目,按照沪发改服务〔2020〕10号文执行)。

3.申报市级项目总投资必须达1000 万元以上;申报区级项目总投资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各级评审小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下同)。

4.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原则上是2023年8月14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

5.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6.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7.以下项目不予受理: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二是申报企业存在逃税漏税等重大诚信问题。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三、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真实性相关要求见附件5):

1.项目申请表(网上填写)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4)

3.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详见附件5)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四、申报程序

1.请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项目单位先与税收征管关系所在街镇、园区联系(联系人见附件8);

2.所在街镇、园区同意后,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选择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项进行网上申报。网上提交至税收征管关系所在街镇、园区;税收征管关系在区属经济小区的,则网上提交至区属经济小区对应的区属集团公司。

网上填报前,请认真阅读附件6、7。项目单位具体需在网上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可上传多个文件),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日24:00(届时申报系统自动关闭和停止受理)。

3.街镇、园区等单位登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对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将预审通过后的项目于7月15日前转报至区发改委。

4.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区级评审会议(注:为便于项目管理,项目答辩人员应当为本企业该项目的负责人)。对通过区级评审且符合上海市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转报市级复审。

五、支持方式及标准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1.市级支持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市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区级支持

对总投资额在1000 万元以上,通过金山区初审且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区级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通过区评审小组评审及经区级推荐未获得市级支持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自愿立项区级项目的,由评审小组按照“单个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对于经区评审小组认定的单个重大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 80 万元。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支持标准。

支持服务业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上年度纳统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营业规模及增速分级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鼓励平台型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培育1家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六、其他

如获得支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引导资金,并认真配合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特此通知。

来源:上海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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