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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2024年(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3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32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 号)要求,现就做好临港新片区企业申报 2024 年(第二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条件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申报流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在线填报(企业注册地选择临港新片区),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导出并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4 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 1),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包括骑缝章、法人可签章)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统一报送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且市科创管理服务系统中受理点为“临港园”的企业,可通过直通车形式由临港管委会推荐到上海市经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价 。企 业 通 过 以 下 链 接 :简单填写信息完成申报。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企业注册地选择临港新片区),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4 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 5),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包括骑缝章、法人可签章)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并统一报送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三、填报要求

(一)时间要求

企业应于 6 月 27 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将纸质材料快递寄送至临港新片区申港大道 200 号 B 区 517-2 室

(二)纸质材料要求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2024 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1 份(蓝色封皮胶装)。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2024 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1 份(蓝色封皮胶装)。

(三)电子材料要求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2024 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盖章扫描版);

2、佐证材料(按清单要求排序,全部材料盖骑缝章后扫描为一个 PDF 文件,若符合直通条件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直通佐证材料);

3、《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可编辑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2024 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盖章扫描版);

2、佐证材料(按清单要求排序,全部材料盖骑缝章后扫描为一个 PDF 文件);

3、《2024 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可编辑版)。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 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40 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20 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0 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5 分)

C.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D.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5 分)

E.无(0 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 分)

A.5%以上(20 分)

B.3%-5%(15 分)

C.2%-3%(10 分)

D.1%-2%(5 分)

E.1%以下(0 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 30 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 20 分)

A.15%以上(20 分)

B.10%-15%(15 分)

C.5%-10%(10 分)

D.0%-5%(5 分)

E.0%以下(0 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10 分)

A.55%以下(10 分)

B.55%-75%(5 分)

D.75%以上(0 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 30 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10 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 分)

B.属于其他领域(5 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 分)

A.70%以上(20 分)

B.60%-70%(15 分)

C.55%-60%(10 分)

D.50%-55%(5 分)

E.50%以下(0 分)

附件 8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1000 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 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5分)

A.80%以上(5 分)

B.70%-80%(3 分)

C.60%-70%(1 分)

D.60%以下(0 分)

2.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

B.8%-10%(8 分)

C.6%-8%(6 分)

D.4%-6%(4 分)

E.0%-4%(2 分)

F.0%以下(0 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 2 年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 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 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三级以上(5 分)

B.二级(3 分)

C.一级(0 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10%以上(10 分)

B.8%-10%(8 分)

C.6%-8%(6 分)

D.4%-6%(4 分)

E.2%-4%(2 分)

F.2%以下(0 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50%以下(5 分)

B.50%-60%(3 分)

C.60%-70%(1 分)

D.70%以上(0 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

9.所属领域符合上海市产业导向(满分 4 分)

A.属于市级重点导向产业(4 分)

B.属于区级重点导向产业(2 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0.细分市场领先地位(满分 6 分)

A.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 10%,或位居全国前三(6 分)

B.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或上海市前五(5 分)

C.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位居上海市前十(4 分)

D.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1.实施特色化经营(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具有特色资源或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

B.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拥有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称号,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

C.企业或产品获得区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品牌、质量、人才等奖项、资金支持、称号认定,或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重大奖项和称号认定

D.企业有改制上市计划,已完成股份制改制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10 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 1 项以上(10 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8 分)

C.Ⅰ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6 分)

D.Ⅱ类知识产权 1 项以上(2 分)

E.无(0 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10%以上(10 分)

B.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8%-10%(8 分)

C.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6%-8%(6 分)

D.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4%-6%(4 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4%(2 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 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 5 分)

A.20%以上(5 分)

B.10%-20%(3 分)

C.5%-10%(1 分)

D.5%以下(0 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国家级(10 分)

B.省级(8 分)

C.市级(4 分)

D.市级以下(2 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 分)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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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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