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4〕47 号)的规定,现启动 2024年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申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前沿产业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有关要求。
已入驻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尚未在临港新片区注册成立企业且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以上企业所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是指 2023 年和2024 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支持内容
(一)支持时间和范围
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临港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且完成的有实际款项支付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
服务范围:《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4〕47 号)规定的创新链服务、产业链服务和资金链服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港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和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2. 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3. 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科技创新服务;
4. 同一服务内容或项目已获得临港新片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
5. 临港科技创新券申领对象与服务提供机构存在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或者双方法人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
6. 企业委托开展课题研究、撰写技术研发报告、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工商注册服务、代理记账服务、政策申报服务等不属于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事项。
(二)申领标准
1. 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等相关资质以及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三地合一”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2. 其余符合条件的“三地合一”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
3. 符合条件的注册型企业(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实际经营地不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每家每年可申领使用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4. 符合条件的团队,每个每年可申领资源共享券的总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5. 融资辅导券支持对象年度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三、操作流程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临港新片区“一网通办”),点击“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申领;团队需通过所属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登录系统进行创新券申领,申领时需在线填写申请表,并将创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合同或协议等有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获取创新券额度。相关流程均为线上操作,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申领时间
领用时间:即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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