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闵行区关于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闵府发〔2016〕65号),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有效对接、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加大财政资金对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经委负责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项目的受理、评审、跟踪、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设置
以下项目类别依据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企业引进境外高端技术成果并吸收创新形成填补国内自主产业链空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初创企业租借企业用房项目。
第六条 初创企业新建或购买企业用房项目。
第七条 创建各类产业发展载体项目。
第八条 完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第九条 推动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入驻闵行项目。
第十条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为在闵行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或园区基地。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区经委每年在投资闵行网上发布相关项目申报通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引进国外高端技术,吸收并创新形成自主产权的产业化项目、智能化建设项目、设备首台套项目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分2批次集中申报、受理。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引领骨干企业加速发展项目每年受理1次。其余项目常年受理,分批次集中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企业填报的《闵行区产业扶持项目申请报告》(附件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由招商中心审核)、莘庄工业区、紫竹园区等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格,审核合格并盖章后报送区经委。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在同年度内,申报各类项目原则上不可超过两类,每类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承担期内,不可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区经委相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区经委邀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一般为三位技术领域专家,一位产业专家和一位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价,项目申报单位现场答辩,专家根据技术专家评审表(附件2)、财务专家评审表(附件3)表格逐项评分。
第十八条 综合评审。区经委邀请发改委、科委、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大评委),对专业评审评分高于60分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避免重复申报,根据年度计划优中选优。
第十九条 行政审核。区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审议并决定拟扶持公示项目。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拟扶持项目开展为期一周的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立项要求的拟扶持项目在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承担企业与区经委签订项目合同和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50%,项目通过验收后,视验收情况拨付其余经费。
第七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有效执行,区经委适时组织专家对执行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经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由区经委根据项目情况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区经委提交验收申请并备齐验收材料(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上海市财政局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明等资料),由区经委组织专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经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管理信息,综合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和不合格。项目考核指标完成90%以上的为合格;完成89-60%的为基本合格;完成60%以下的为结题或不合格。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附件4),全额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附件4),拨付50%资助经费余款,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产业政策扶持项目。
(三)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
(四)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当年度及下年度不可申报产业政策扶持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1、项目无故超期一年以上时间验收。
2、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五)涉嫌恶意骗取项目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经费;不按时返还,将提请诉讼,且将项目承担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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