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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168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6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 2024 年度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临港新片区范围内数字内容、演艺、影视、艺术品、文化装备、创意与设计、出版等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建设,优质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以及举办品牌度较高的大型活动。

二、申报条件

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2024 年度(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文化产业领域企业或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和品牌活动举办单位;

3、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4、建设类项目须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后开工,且截至目前实际投入比例原则上达到 30%以上;其他类项目须已完成,且完成时间或完成后取得的资质等成果统计时间为2023年6月20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时间

2024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7 月 19 日。

(二)申报途径

1、线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访问“一网通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 港 新 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官 网 ,点击“线上服务”模块进入下拉页面,找到“办事汇”,然后点击“临港新片区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系统”,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进入财政系统首页,点击左侧导航栏“政策大厅”,检索政策名找到对应政策,点击“扶持申报”按钮即可进入申报页面,网上填写项目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除视频外均须为 PDF 格式,可上传多个文件)。完成所有填写和上传后,点击“申报”按钮正式提交。详细指引可参考附件申报手册。

2、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完成线上申报后,需线下提交材料。注意线上申报与线下提交的填报内容须完全一致。线下提交材料的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2024年7月19日(工作日,每日9:30-16:00)。申报单位应 A4 纸打印申报表,同其他材料一起于左侧胶装成册一式二份,于申报截止日前报送至地址:上海市海港大道1539 号创晶科技中心 T3 会议中心一层(一站式服务中心)。材料须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过期不予受理,材料不退还。书面材料封面盖申报单位公章,右侧加盖骑缝章,《申报表》申报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评审方式

申报项目经过预审、初审、复审等环节,管委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

(四)资金拨付

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程序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区级配套资金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监督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侵犯知识产权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取消 3 年内新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在申报当年度及评审期间,如申请项目涉及法律诉讼纠纷的,取消或暂停该项目当年度申报资格。

2024 年度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

(一)扶持标准

1、深挖动漫游戏文化潜力,支持原创动漫、游戏的创作和推广。鼓励市场主体充分挖掘展现临港新片区特色的动漫游戏题材,投资创作以滴水湖等城市风光、人文风貌为创作对象的网络动漫或网络游戏、手游等优秀原创项目。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2、加大动漫游戏形象应用,支持原创动漫游戏场景化布局。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展现临港新片区特色的动漫游戏特色街区或动漫游戏体验馆、主题馆等设施的,总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期拨付 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 30%,正式运营三个月后拨付40%。鼓励市场主体将能体现临港新片区形象或滴水湖主题形象的动漫作品制作成城市雕塑或景观小品,并安装于环湖区域等合适位置,经评审认定,给予每件落地作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3、推动数字场景建设,支持商文体旅业态创新融合。鼓励市场主体充分利用 VR、AR、MR 等技术,通过互动导览、数字体验、举办虚实融合的节庆赛事等方式,探索开发具有临港新片区特色的标志性场景,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鼓励建设虚拟演艺、虚拟旅游场景等文旅线上平台,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申报建设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等),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7、申报作品类项目,须提供作品权属证明材料,作品介绍(含作品名称、作者、内容简介、社会反响情况描述等),及相关合同、发票等凭证;

8、申报场景、平台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开发运营总结报告,及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运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支持演艺产业发展

(一)扶持标准

1、推进演艺场馆建设,支持拓展多点布局、多元融合、品类齐全的演艺空间。支持市场主体在滴水湖环湖景观带、城市公园带、绿地广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产业园区等区域建设演艺场馆或空间。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扶持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期拨付 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 30%,正式运营三个月后拨付 40%。

2、繁荣演艺新业态,支持精品剧目的创作、孵化和展演。鼓励市场主体创作“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城市理念、展现滴水湖特色的精品原创力作。对在临港新片区创作、排练并首演的优秀原创剧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开演补贴;如该剧目年演出量达到 50 场以上,经评审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申报建设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等),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7、申报剧目类项目,须提供作品权属证明,创作、排练、演出等合同,及年演出数据统计和证明等;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一)扶持标准

1、深化影视产业工业化发展,支持建设符合国际行业标准的高科技影视摄制基地。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影视综合基地、影视后期制作、特效技术应用与研发、影视大型活动综合配套等项目。对总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综合考虑项目质量,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扶持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期拨付 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 30%,正式运营三个月后拨付 40%。

2、搭建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及专业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在影视创作、发行、票务、后期制作等关键领域投资建设影视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设备租赁、衍生品开发、智能票务服务、资源共享和人才培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3、繁荣影视剧作品创制,支持电影、电视作品在临港新片区取景、摄制和后期制作。

(1)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的电影或电视作品,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主要奖项或国内著名电影电视节主要奖项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2)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的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 1 亿元至 3 亿元(不含 3 亿元)、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

(3)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网络自制剧、网络综艺等,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或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首播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每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奖励;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4)对临港新片区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且在临港新片区取景拍摄或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等,在院线、电视台、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上映、播出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根据市场表现,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申报建设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等),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7、申报平台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如有),项目建设方案(含建设内容和方案、投资预算等),及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8、申报作品类项目,须提供作品播映许可(含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上线备案等),扶持条款要求的奖项、票房、收视率、点播量、取景点列表以及与临港新片区公司后期制作合同、发票等证明,及影片 DVD,电视剧、网络自制剧、网络综艺等作品片段视频;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

(一)扶持标准

1、促进海内外艺术品交易,支持打造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对临港新片区艺术品拍卖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全年举办 2 场以上、总成交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2、强化艺术品牌建设,支持形成艺术品产业集聚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艺术家集聚区等文化艺术场馆或设施建设,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扶持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期拨付 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 30%,正式运营三个月后拨付 40%。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上述场馆或设施的运营管理,对于运营效益良好、服务满意度较高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运营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申报艺术品交易类项目,须提供拍卖许可(如文物拍卖许可证、准予许可决定书等),艺术品拍卖会介绍资料,及单场拍卖成交记录的相关凭证(如拍卖记录备案表等);

7、申报建设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等),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8、申报运营类项目,须提供场馆运营成效说明与相应证明材料,及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运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支持文化装备产业发展

(一)扶持标准

1、加强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文化重点领域设备研发和生产。鼓励符合政策条件的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对被评为国内首台首套的装备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总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际首台首套的装备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总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装备产品。原则要求研制生产单位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不超过 3 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2、提升文化装备能级,支持引进境外高端文化设备。支持市场主体进口与影视、演艺、游戏、游艺等产业相关的高端文化装备,单件或单套采购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补贴,每家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申报首台首套装备类项目,须提供获得国际国内首台首套装备项目认定材料,装备销售合同和收入票据凭证;

7、申报设备引进类项目,须提供设备引进证明材料,相关设备的报关材料、完税证明、采购合同和发票等凭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

(一)扶持标准

促进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打造创意设计中心或时尚精品地标。鼓励市场主体在环湖、园区、商圈等区域打造集聚创意品牌、创意产品、创意人物、创意活动为一体的创意设计中心或时尚精品地标,总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扶持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期拨付 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 30%,正式运营三个月后拨付 40%。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

7、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等),及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8、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支持出版产业发展

(一)扶持标准

大力推进全民阅读,支持图书馆及品牌实体书店可持续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图书馆建设,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扶持资金分三批拨付,首期拨付 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30%,正式运营三个月后拨付 40%。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图书馆的运营管理,对于运营效益良好、服务满意度较高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运营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鼓励实体品牌书店多业态融合发展,对新入驻的品牌书店,按照品牌影响力、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申报建设类项目,须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等),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阶段性)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7、申报运营类项目,须提供场馆运营成效说明与相应证明材料,及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运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8、申报品牌书店的,须提供申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店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描述,及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举办活动、客流量等经济和社会效益,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一)扶持标准

加大园区集聚力度,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文创产业园区的,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创产业示范楼宇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创产业示范空间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及建设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获得国家级或市级授牌的证明材料;

7、申报运营类项目,须提供园区公共功能建设或运营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及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相关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等。

九、支持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

(一)扶持标准

支持优质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临港新片区。对新入驻的文化领域企业和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的办公场所租金或购置补贴,租金补贴不超过年租金的 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购置补贴不超过购房金额的 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申报租金补贴类项目,须提供申报补贴周期内的租金发票、付款凭证,及场地照片等;申请购置补贴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场地照片等;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一)扶持标准

提升节展活动品质,支持举办品牌度较高的大型活动。对于承诺在临港新片区至少连续三届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音乐节、艺术节、博览会、交易会、展览、演出、赛事、评选、论坛、峰会等文化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国际级项目总费用达到 8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总费用的 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国家级项目总费用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总费用的 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市级项目总费用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总费用的 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届。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申报单位办公地点证明(含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或自有房产证明);

4、申报单位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税控财务报表(2024年 1 月 1 日后新注册的单位提供最新的税控财务报表);

5、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我要查询-公众查询-企业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结果-点击蓝色箭头进入详细页面-截屏-加盖公章);

6、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报告(含举办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7、由 B 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含活动参与人数、运营情况、经济社会效益,费用明细、合同、发票等凭证);

8、活动在临港新片区至少连续三届举办的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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