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促进消费重振经济有关要求,根据《上海市加强消费市场创新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沪商商贸〔2023〕51号)、《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范围
消费市场创新发展是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核心关键。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奖励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创新活动,并在年内实现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一)年内参加“五五购物节”等全市促消费主题活动,活动创意突出、市场效应显著;
(二)品牌具有市场引领性,年内在上海市开设全球或亚太首店、旗舰店;
(三)年内在上海市开展有影响力的新品首发、首展、首秀活动;
(四)年内在上海市推出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
二、资金支持标准
(一)零售企业奖励标准
1.对现有企业,实现2023年零售额同比2022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总额)平均增速。企业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额部分,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不超过25万元。
2.对当年新设企业,2023年零售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
(二)餐饮企业的奖励标准
1.对现有企业,实现2023年营业额(只含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2022年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即社零总额中餐饮业增速)。企业高于全市行业平均增速的营业额部分,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不超过5万元。
2.对当年新设企业,2023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上述项目年度奖励上限为零售企业100万元/家、餐饮企业50万元/家。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配套政策安排奖励资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市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主体与条件
(一)在上海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证照齐全;
(二)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三)近三年无违法行为,在“信用中国”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2023年度上海市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奖励项目申报书(附件1),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纸质材料请用A4纸打印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各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2024年8月31日前,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地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属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委。
五、审核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评审。市商务委汇总各区初审后的企业材料,组织专家对企业创意活动、首发活动、首店等情况进行论证,审核后确定入围企业名单。
(二)公示公布。就入围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正式对外公布。
(三)审计拨付。市商务委按照最终入围企业名单,对照支持标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市商务委将最终入围企业名单下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安排配套资金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各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六、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消费市场创新发展奖励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已获国家及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委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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