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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相关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8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753

金山区关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山区关于促进无人机产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工业区范围内发展无人机产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及本区范围内涉及“无人机推广应用”方向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一)无人机产业特色发展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对新引进的优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项目,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自落户之日起2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年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无人机产业创新发展

      1.适航审定机构建设。对适航审定机构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实际购建价格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补贴;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单年度按照实际租赁费用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支持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按照研究院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培育领军企业。支持培育领军企业,对列入《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无人机推广应用。支持无人机推广应用,对购买区内研发制造的无人机用于我区开展农林植保、物流运输等场景应用的,按实际购买价的30%给予补贴,同一购买方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无人机产业共享政策

      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专精特新发展、高端化突破、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改制上市等活动,按现有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适航审定机构建设:参照(1)或(2)

      (4)低空智能产业研究院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5)培育领军企业:立项批准文件、专家认定意见

      (6)无人机推广应用:购买的必要性、购买合同、购买发票、汇款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镇(工业区)、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镇(工业区)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视扶持类型组织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关于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山区关于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第二工业区范围内的发展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一)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特色发展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对新引进的优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项目,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自落户之日起2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创新发展

      1.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碳纤维复合材料创新研究院建设,按照市级资助给予100%配套。

      2.产业科技创新转化。对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关键核心环节实现攻关突破的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研发费用的5%-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共享政策

      支持碳纤维复合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和标准建设、改制上市等活动,按照现有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创新研究院建设:立项批准文件、市财政拨付凭证

      (4)产业科技创新转化:立项批准文件、专家认定意见、专利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金山第二工业区管委会、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金山第二工业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视扶持类型组织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关于促进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工业区范围内的发展新型显示产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一)新型显示产业集聚发展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对新引进的优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项目,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自落户之日起2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型显示产业创新发展

      1.新型显示工业研究院建设。支持新型显示工业研究院建设,按照研究院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产业链配套项目。支持新型显示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在新型显示关键设备、材料、场景应用等上下游环节实现产业链对接的配套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不包括土建费用)的5%-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新型显示产业共享政策

      支持新型显示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和标准建设、改制上市等活动,按照现有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价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新型显示工业研究院建设: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4)产业链配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投资证明、专家认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金山工业区管委会、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视扶持类型组织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促进长三角老品牌振兴基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振兴老字号工作重要部署以及金山区“两区一堡”发展战略,打造长三角老品牌振兴基地,营造老字号创新发展良好环境,根据《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山区重振老字号品牌、打响新品牌实施方案》《金山区关于促进长三角老品牌振兴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金山区枫泾镇注册并从事老字号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在长三角路演中心举办老字号峰会、路演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职责)

      枫泾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支持内容)

      (一)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开发运营补贴

      按照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开发运营商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或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入驻租金补贴

      对在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开设形象店、集成店等老字号门面,持续经营满1年的,三年内按照租金的50%给予承租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老字号品牌产业园入驻奖励

      品牌产业园新引进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老字号品牌企业正常投产一年后,对国家级老字号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市级老字号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老字号活动举办补贴

      对在长三角路演中心举办重大老字号峰会、论坛等活动的,按照活动举办费用的30%给予承办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老字号品牌企业在长三角路演中心开展新品首发路演等活动,每场活动按照每家路演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承办方补贴。

      (五)老字号品牌企业总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奖励

      对入驻的老字号品牌企业总部项目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平台,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两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老字号品牌荣誉奖励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上海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改制上市、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支持企业申报相关政策扶持。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长三角老品牌振兴基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根据支持类别提供的材料

      1.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开发运营补贴

      (1)项目建设方案;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相关凭证。

      2.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入驻租金补贴

      (1)“老字号”证明材料;

      (2)房产租赁合同;

      (3)老字号门店支付租金的相关凭证。

      3.老字号品牌产业园入驻奖励

      (1)“老字号”证明材料;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相关凭证;

      (3)老字号品牌产业园入驻投产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4.老字号活动举办补贴

      (1)活动经费支出的相关凭证;

      (2)论坛、路演等活动情况说明。

      5.老字号品牌企业总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奖励

      (1)房产租赁/买卖合同、产权证明;

      (2)企业构建、租赁支付资金的相关凭证。

      6.老字号品牌荣誉奖励

      “老字号”认定证明材料。

      (三)其他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资金拨付和管理)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金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七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八条 (信息公开)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负责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九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生产设施、技术工艺、管理服务进行改造提升,推动制造业企业进行自动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实现材料升级、装备升级、工艺升级、应用升级,提高我区制造业的供给水平和质量,根据《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8〕1号)、《金山区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府发〔201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产业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工业区)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及初审,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区经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发展前景的盈利企业;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业企业绩效评估A、B类企业,有条件支持C类企业。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支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一)产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开展“机器换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升级改造。

     (二)技术高端化提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鼓励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改进工艺流程,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改造提升项目;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鼓励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高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的改造项目。

     (三)产业集群化建设。支持制造业产业链补链、延伸、转型,支持在高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的上下游产业配套改造项目。

     (四)制造服务化发展。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环节应用;支持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升级改造项目。

     (五)制造绿色化转型。支持应用清洁高效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的改造项目;支持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过程中的改造项目。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标准)

      对列入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软性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按设备投资计入、软性投资按不高于设备投资的20%计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规划,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0%。

      (三)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办理完成,项目已经正式开工建设。

      第九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项目用地证明材料。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不涉及新增土地,提供房地产权证;非自有房产的,需提供租房证明;

      (五)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包括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企业的银行存款证明等,提供的资金证明材料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项目总投入金额。

      (六)项目开工进度证明材料,项目已投入资金的汇总表及清单;

      (七)设备清单。

      (八)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九)产品成果鉴定、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证明文件;

      (十)对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十一)项目尚未获得本市其他专项支持的声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工业区)申报项目。各镇(工业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并联合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

      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协议)

      区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区经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拨付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区经委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镇(工业区)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各镇(工业区)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区经委,区经委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核查。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般要求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两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按照项目协议中明确的建设内容和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镇(工业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镇(工业区)及时将材料报区经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一年及以上);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十九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工业区)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被撤销的项目将不再拨付专项资金。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两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区经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山子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国家、市、区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持续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升产业发展能级,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技〔2015〕214号)、《金山区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府发〔20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具体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及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初审工作。

      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工业区)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推荐及材料初审工作。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优先支持工业企业绩效评估A、B类企业。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申报企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成长性好、年销售产值连续三年增长20%以上。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科技投入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

      (六)企业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在申请年度前的两个年度内有专利申请。

      (七)企业技术中心内部组织管理合理、高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有明确的中长期开发目标。

      (八)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报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报通知)

      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受理认定申请的时间为3月至4月期间,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金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二)《金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六)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报所在镇(工业区)。

      (二)所在镇(工业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报企业向区经委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区经委受理审核。

      第九条(评审认定)

      区经委组织实施评审认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联合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区经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审查结果、专家现场评审意见及部门会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金山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条(评价范围) 

      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已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再参加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参加评价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规定的时间将以下材料上报区经委。

      (一)金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金山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两个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区经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得分及结果。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逾期不上报考核材料的均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支持标准)

      (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国家级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五条(调整) 

      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镇(工业区)报告相关情况,由镇(工业区)将有关情况报区经委。

      第十六条(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递交申报及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上述第(二)(三)项任一情况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所在企业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对被撤消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当年度可暂保留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但需按要求参加次年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

      区经委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管理,记录申报企业在申报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相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山子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申报企业三年内申报国家、市、区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申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结果、调整与撤销情况予以公布,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金山区瞪羚企业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加快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增长速度快、创新活力强的优质企业,增强区域产业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加快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逐步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队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具有跳跃式发展态势,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区级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金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工业区)负责瞪羚企业的组织推荐及材料初审工作。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基本条件

      1.本区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

      2.企业在申报当年度的前三年营业收入增长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年均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年均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二)专项条件(须满足下列6项指标中4项及以上)

      1.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

      2.研发投入:企业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高于3%。其中,年均营业收入在1000-5000万元之间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年均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4%。

      3.研发平台:企业设立经认定的各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等研发机构。

      4.知识产权: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含5项)。

      5.质量体系:企业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

      6.品牌称号:企业实施品牌培育战略,拥有自主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中华老字号、各级政府质量奖等称号。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为本区瞪羚企业,已认定为瞪羚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每年组织一次金山区瞪羚企业的认定工作,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镇(工业区)申报。各镇(工业区)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金山区瞪羚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如市级专精特新认定证明材料、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证明,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质量攻关成果、政府质量奖、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等;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评审认定)

      区经委组织实施瞪羚企业的评审认定工作。初审合格企业,由区经委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考核、评审,依据审查结果及评审意见,择优认定金山区瞪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委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条(认定管理)

      金山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公布的金山瞪羚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支持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金山区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

      区经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对申报单位的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山子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国家、市、区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金山区关于支持创建“四绿”单位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金山区范围内成功创建上海市级或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园区或企业。

      二、支持方向

      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上海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对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或绿色园区的单位予以支持。

      (一)绿色工厂。绿色工厂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在钢铁、化工、电子信息、汽车、机械、轻工、医药、食品、船舶、电力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厂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

      (二)绿色产品。绿色产品侧重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化。积极开展绿色设计示范试点,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实现产品对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选择量大面广、与消费者紧密相关、条件成熟的产品,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

      (三)绿色园区。绿色园区侧重于园区内工厂之间的统筹管理和协同链接。推动园区绿色化,要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从而实现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绿色园区。从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区中选择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推动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在园区层级加强余热余压废热资源的回收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建设园区智能微电网,促进园区内企业废物资源交换利用,补全完善园区内产业的绿色链条,推进园区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园区内企业开发绿色产品、主导产业创建绿色工厂,龙头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实现园区整体的绿色发展。

      (四)绿色供应链。绿色供应链侧重于供应链节点上企业的协调与协作。打造绿色供应链,企业要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达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链上企业绿色化的目标。在汽车、电子信息、家用电器、机械、大型成套装备等行业选择一批代表性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按照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加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协调与协作,发挥核心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确立企业可持续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实施绿色伙伴式供应商管理,优先纳入绿色工厂为合格供应商和采购绿色产品,强化绿色生产,建设绿色回收体系,搭建供应链绿色信息管理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三、支持标准

      根据《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对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或绿色园区的单位,按照获评级别分别给予奖励,获评国家级的最高可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市级的最高可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相关单位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予以补差。

      (一)绿色园区。国家级绿色园区奖励50万元,上海市“五星级”绿色园区奖励20万元,上海市“四星级”绿色园区奖励15万元,上海市“三星级”级绿色园区奖励10万元。

      (二)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工厂奖励50万元,上海市“五星级”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上海市“四星级”绿色工厂奖励15万元,上海市“三星级”级绿色工厂奖励10万元。

      (三)绿色产品。绿色产品评价要求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系列团体标准,以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通过评价的绿色产品,每个系列产品奖励5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每个单位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绿色供应链。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奖励50万元,上海市“五星级”绿色供应链奖励20万元,上海市“四星级”绿色供应链奖励15万元,上海市“三星级”级绿色供应链奖励10万元。

      四、资金申请流程

      (一)申请。根据工信部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发文,由获评园区或企业在创建成功当年度提出申请,所在的镇(工业区)、区属公司确认后上报区经委。提出申请。

      (二)协查。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获评企业在申报周期内是否受到环境违法处罚情况进行确认。

      (三)审议。经确认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四)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的无偿资助项目。专业申报,重点公关,100%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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