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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促进长三角老品牌振兴基地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8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31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振兴老字号工作重要部署以及金山区“两区一堡”发展战略,打造长三角老品牌振兴基地,营造老字号创新发展良好环境,根据《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山区重振老字号品牌、打响新品牌实施方案》《金山区关于促进长三角老品牌振兴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金山区枫泾镇注册并从事老字号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在长三角路演中心举办老字号峰会、路演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管理职责)

      枫泾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

      金山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应要求,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支持内容)

      (一)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开发运营补贴

      按照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开发运营商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或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入驻租金补贴

      对在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开设形象店、集成店等老字号门面,持续经营满1年的,三年内按照租金的50%给予承租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老字号品牌产业园入驻奖励

      品牌产业园新引进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老字号品牌企业正常投产一年后,对国家级老字号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市级老字号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老字号活动举办补贴

      对在长三角路演中心举办重大老字号峰会、论坛等活动的,按照活动举办费用的30%给予承办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老字号品牌企业在长三角路演中心开展新品首发路演等活动,每场活动按照每家路演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承办方补贴。

      (五)老字号品牌企业总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奖励

      对入驻的老字号品牌企业总部项目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平台,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两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老字号品牌荣誉奖励

      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上海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改制上市、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支持企业申报相关政策扶持。

      第五条(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长三角老品牌振兴基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根据支持类别提供的材料

      1.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开发运营补贴

      (1)项目建设方案;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相关凭证。

      2.老字号品牌特色街入驻租金补贴

      (1)“老字号”证明材料;

      (2)房产租赁合同;

      (3)老字号门店支付租金的相关凭证。

      3.老字号品牌产业园入驻奖励

      (1)“老字号”证明材料;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相关凭证;

      (3)老字号品牌产业园入驻投产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4.老字号活动举办补贴

      (1)活动经费支出的相关凭证;

      (2)论坛、路演等活动情况说明。

      5.老字号品牌企业总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奖励

      (1)房产租赁/买卖合同、产权证明;

      (2)企业构建、租赁支付资金的相关凭证。

      6.老字号品牌荣誉奖励

      “老字号”认定证明材料。

      (三)其他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资金拨付和管理)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金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七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八条 (信息公开)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负责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九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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