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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关于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8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82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金山区关于促进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第二工业区范围内的发展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一)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特色发展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对新引进的优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或总部类项目,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购建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自落户之日起2年内按照不超过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创新发展

      1.创新研究院建设。支持碳纤维复合材料创新研究院建设,按照市级资助给予100%配套。

      2.产业科技创新转化。对在碳纤维复合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关键核心环节实现攻关突破的项目,经认定后按照项目研发费用的5%-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碳纤维复合材料产业共享政策

      支持碳纤维复合材料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品牌和标准建设、改制上市等活动,按照现有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支持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建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核验意见函

      (2)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立项批准文件、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据

      (3)创新研究院建设:立项批准文件、市财政拨付凭证

      (4)产业科技创新转化:立项批准文件、专家认定意见、专利证明、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金山第二工业区管委会、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金山第二工业区管委会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视扶持类型组织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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