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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8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宗旨)

为了深入推进我区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坚持“以质取胜、标准引领、品牌带动”原则,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嘉定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提质增效升级,推进落实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工程,全面提升嘉定区社会经济质量总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结合嘉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嘉定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嘉定的单位。

第二章 品牌

第三条 (上海名牌)

对新获得“上海名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上海名牌”荣誉重新申报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上海品牌认证)

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品牌示范区)

对“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验收通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用于宣传、培训及示范区创建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质量奖励

第六条 (中国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创新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区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8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得质量创新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质量金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四章 标 准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

对作为主导起草者(排名前三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涉及四大产业的项目参照区《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第十条 (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财政有特别贡献的给予100万、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对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第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

按上海市资助金额给予1:1的匹配资助。

第十三条 (标准化优秀成果奖)

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上海标准化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程师)

对取得标准化工程师注册资格且工作单位注册地为本区的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计 量

第九条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对通过ISO 10012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获得AAA级的,首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获得AA级的,首次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章 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认可)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章 商标

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

对获得国际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扶持数量)

对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同一年获得多项资助的单位,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局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

区市场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与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补贴资金拨入相关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奖励和资助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计量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有效期限)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重新申报上海名牌除外。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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