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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关于促进新兴产业加快投产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23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393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金山区范围内的高端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

      第二条(工作小组)

      成立金山区促进新兴产业加快投产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金山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区经委负责牵头召集。

      第三条(扶持方向及标准)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按期投产后两年内实现产值达纲的新建项目,根据项目达纲年度当年产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立项批准文件;

      5.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6.固定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7.达纲年度产值证明文件(区统计局盖章);

      8.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区经委、区财政局、各镇(工业区)、申报单位各一份。

      第五条(操作流程)

      (一)申报。区经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企业依通知内容开展申报。纸质材料经各镇(工业区)初审同意后请示区经委。

      (二)审核。申报期结束,区经委在30天内组织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小组开展审核,形成会议纪要。

      (三)公示。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在金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审议。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区经委班子会议审议。

      (五)拨付。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一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经济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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