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2021年度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企业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填写“民营企业总部申报汇总表”,连同企业材料一并,于2021年9月15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对外公布名单。
三、支持政策
根据各区配套政策,对民营企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给予认定奖励和运营补贴。认定一次性奖励200-600万,运营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来源:上海商务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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