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启动“2022年度跨国公司地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190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商促进〔2021〕208号)等文件要求,青浦区2022年度第二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第九条规定,注册在本区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可获得资助或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二、申报资料
(一)租房/购房/建房资助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全年租金发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发票;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7、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奖励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高能级资助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
5、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并由该地区总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该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工作年限,并承诺工作期间已正常纳税;
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9、上年度完税证明。
以上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二份。申请多项资金的,相同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上述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同类财政资金资助费用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申报材料涉及原件或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要求
纸质申报和网络申报同时进行(纸质材料因疫情原因暂无法送达的,可后补)。企业根据申报要求,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企业首次登录请先注册,资格审核通过后,登录点击进入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申请链接,在线填写及上传资料。
四、受理日期
受理截止日期: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
来源:上海青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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