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21版)》(沪发改规范〔2021〕13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的要求,2023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的再制造项目(具体选项范围详见附件)。其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支持部分可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组织申报;按农作物秸秆利用量支持部分按照上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扶持政策要求予以支持,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选项条件
(一)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符合上海市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
(二)申报的项目应以利用上海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处于上海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上海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三)本次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结环保等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公示材料等齐备。
对于目前仍在建设或处于试生产阶段,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结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请报送项目简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联系方式等),作为上海市循环经济储备项目入库登记。
(四)符合《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申报材料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函(按项目优先推荐顺序,加盖公章);
2、各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两份,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
四、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函报送上海市发改委,并将项目的申报材料送至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上海市威海路128号长发大厦7楼)。
上海市发改委将按照《扶持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遴选,并确定2023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1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2023年)
一、项目申报
(一)申报范围
1、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如大宗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污水厂污泥、电子废弃物、湿垃圾等,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2、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
3、有关上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支持部分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组织申报。
4、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上海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6、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在上海市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2、申报单位需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3、申报的项目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政策导向。
4、利用农林废弃物的项目,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5、申报的项目应以利用上海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处于上海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上海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6、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且于2023年7月31日前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结环保等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公示材料等齐备。
对于目前仍在建设或处于试生产阶段,在规定日期前无法办结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请报送项目简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联系方式等),以作为上海市循环经济储备项目入库登记,并在办结相关手续后,于今后批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按《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编制要求及装订顺序如下: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
2、申报材料目录;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2;
4、《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个项目篇幅控制在5000字左右,编制格式详见附表3;
5、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信息;
6、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或相关意见),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意见/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验收意见、环保监测报告等(提供网页公示的截图)),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7、规划部门对项目用地文件(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或5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需提供租赁人土地产权证明),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8、由审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土建合同的三方审价报告,应包含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确认单(三方签字盖章),并提供第三方审价单位的咨询资质证书或结算审价报告;
9、有关投资凭证复印件:1)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单台10万以上的设备,银行电子付款凭证或承兑汇票,其中承兑汇票应体现申报企业名称);2)循环经济相关投入涉及的所有设备清单(明确设备型号、数量及金额),并依据设备清单提供设备及铭牌照片;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1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申报项目为某一整体项目部分内容或环节的,可沿用整体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申报材料填报注意事项
1、各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统一负责项目申请、报送、审核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
2、基本情况表中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请务必填写,若联系人发生变化请及时与评审单位或主管部门/区联系,以防影响后续工作,给企业享受政策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3、基本情况表中企业银行帐号,原则上各单位填写基本账户帐号,市财政局采取电子划帐形式下达补贴资金。
4、基本情况表中项目名称格式:××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如为某项目的循环经济应用部分,可采用主副标题的形式。例如:××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综合利用项目等。项目名称应和立项、环评审批等前期文件保持一致。
5、基本情况表中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填报格式:— 年 — 月,例如开工日期2021年1月,竣工日期2022年9月。
6、基本情况表中项目投资,是指与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相关设施等。土地或厂房租赁的项目,投资不含土建费用。
7、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运行以来的万元产值能耗,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上海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还应提供单位产品能耗的数据。
8、基本情况表中设计处理能力,是指项目所具有的与回收/利用废弃物相关的最大处理能力。
9、资金申请报告应严格按照编制模板编写,重点突出循环经济技术先进性与合理性、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项目环境影响和自身能耗情况等信息,内容过于简单或信息不全将无法落实后续评审工作。
(五)申报时间和方式
1、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预审。
2、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严格把关,未能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或支持材料不全的,直接退回项目单位。
3、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对相关申报项目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对同意转报项目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汇总、盖章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统一送至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并取得评审资料初审回执。
二、项目审核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评审小组审核四个步骤。
项目初审:对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格式、基本内容)、企业信用、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书面征求各市级主管单位)以及申报支持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便于专家评审标准化、规范化。项目初审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进行。
项目踏勘: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将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调研。项目申报单位需准备相关验证资料。
专家评审:对于通过踏勘和调研的项目,将组织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主要采用专家评审会模式,采用企业自述、专家提问、专家打分、专家组讨论总结的方式确定。项目申报单位需准备PPT方式的项目陈述。
评审小组审核: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评审小组,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召开部门联审会研究确定2023年扶持项目初步名单和拟补贴资金数额,形成2023年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中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的与循环经济相关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来源:上海发改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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