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为全面强化上海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总部企业,决定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机构总部应注册且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上海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二、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且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上海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上海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海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上海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上海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上海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三、申报认定办法
(一)申报贸易型总部的企业请在8月25日17:00之前向投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金融贸易处初审。
1.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
2.2022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另需就注册会员与上年度交易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申报民营企业总部的企业请在8月25日17:00之前向投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金融贸易处初审。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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