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通过实施购房和租房补贴、提供人才公寓等措施,以梯度分类、实物货币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满足人才从“有房住”到“有住房”的多元需求,为各类人才来青安居乐业提供住房、租房保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层次人才购房、租房补贴
对高层次人才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以及最高 4000 元、3000 元不等的租房补贴。
(一)适用对象
1.A 类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图灵奖、菲尔兹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等。
2.B 类人才:
(1)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两个以上三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获得者等。
3.C 类人才:
(1)上海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本区用人单位聘任的人员;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本区用人单位聘任的人员;
(4)符合本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条件且年薪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人才等。
4.D 类人才:
(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被本区用人单位聘任的人员;
(2)在权威机构发布的财富 500 强、中国民营 500 强、中国民营制造业 500 强、中国民营服务业 100 强等担任过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首席财务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等。
5.E 类人才:
35 周岁(含)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被本区用人单位聘任的人员等。
(二)补贴标准
1.对 A 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 500 万元购房补贴;
2.对 B 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 300 万元购房补贴;
3.对 C 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 100 万元购房补贴;
4.对 D 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 4000 元/月的租房补贴;
5.对 E 类人才,视实际贡献,最高给予 3000 元/月的租房补贴。
(三)兑现方式
用人单位为政策的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向其用人单位提出委托申请,经用人单位预审,所属街镇、区属公司初审后,交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兑现。
购房补贴总额分十年按月发放。租房补贴按月发放,个人享受本区人才租房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资金保障
人才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全额支付。
二、积分租房补贴
面向来青就业、创业初期的人才,因暂不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租房补贴标准,可通过人才积分登记的方式,申请享受每月1000 元、1500 元、2000 元租房补贴。
(一)积分对象
个人通用指标打分达到标准分值(45 分)的人员,可申请人才积分登记,具体见《青浦区人才积分指标》。
属以下人员可直接给予人才积分登记资格,即直接给予通用指标 45 分。
1.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才奖项人员;
2.各镇偏远地区从事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水利等行业工作
者;
3.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企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
5.由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认定的特殊紧缺人才。
(二)补贴标准
区人才办按年度公布人才积分最低奖励分值并确定奖励人员。按入选人数 40%、30%、30%的比例确定三个档次,分别给予每月 1000 元、1500 元、2000 元的奖励。租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累计享受不超过 5 年。
申请租房补贴需符合其家庭在本区无产权住房且个人在本区自行租房(确因工作需要,可在青浦周边就近租房)。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
(三)兑现方式
用人单位为政策的申请主体。积分申请人按照通用指标自行模拟积分,当积分达到或超过登记标准分值(45 分)后,可向本区用人单位提出委托申请,由用人单位审核后再向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登记。区人才服务中心全年受理人才积分登记申请材料,每年第四季度由区人才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审核。
(四)积分指标及规则
人才积分指标体系由通用指标、行业指标、贡献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个人的总积分等于通用指标、行业指标和贡献指标的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各加分指标的同一项目内积分不重复计算,取子项目最高分。通用指标中管理岗位、专技岗位(职称)、技能岗位三项不重复计算,取最高项积分。按减分指标扣减积分的,同一项目内积分累计扣减。登记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的,积分自动失效。
(五)资金保障
人才积分租房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全额支付。
三、人才公寓
对区内符合条件人才提供人才公寓或专项补贴,以解决人才阶段性、过渡性居住需求。
(一)享受对象
第一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积分达到 120 分或模拟打分达到 120 分的引进人才;
第二类:尚未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由申请单位(优先供应单位)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居住证,且居住证积分模拟打分达到 120 分的引进人才;
第三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经人才引进落户本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并被本区用人单位聘用的人才;
第四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对本区用人单位有特殊贡献且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或具备特殊技能的人才。
(二)享受标准
1.提供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由公租房运营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租金评估,用于人才公寓时实施租金优惠,针对不同层级人才实行阶梯式租金优惠,租金优惠最高不超过市场评估价格的 30%。
2.专项补贴。对长三角地区柔性流动人才以及在房源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人才提供阶梯式专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人才公寓租金优惠标准。
(三)兑现方式
用人单位为政策的申请主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委托申请,由用人单位预审和主管部门初审,经区人才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个人享受本区人才公寓保障的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
四、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扶持的人才聘用单位须注册纳税在青浦,包括各类社会组织、区属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贡献度较大的其他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参公管理除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社保。
(二)实施原则
1.本实施办法与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有相近或相似之处的,按照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2.本实施办法涉及的多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但可在享受购房、租房补贴政策同时,以不享受租金优惠为前提申请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3.对本实施办法各项政策,根据用人单位人才规模及贡献度实行额度管理。
4.申请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如存在以下情形,必须返还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补贴、资助和奖励,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如存在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将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补贴的资格。
6.本办法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7.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其它
本办法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青浦区人才开发激励办法的通知》(青委办〔2017〕49 号)、《青浦区人才积分管理办法》(青委办〔2017〕50 号)同时废止。
附表:青浦区人才积分指标
来源:青浦科创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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