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提出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上海市初创期企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机构除外);
4.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其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三、补贴标准
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或注册所在地的区内一处经营地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1个月的补贴1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申请期限
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五、申请渠道
“初创期创业组织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申请可通过一网通办进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插入数字证书(上海市法人一证通key)申请办理。
来源:上海人社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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