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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细则》2023-2028

发布时间:2023-08-12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532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持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基础创新策源力、应用创新牵引力、创新孵化培育力、科技产业竞争力,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3 号)内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设立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在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临港新片区产业与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专项实施有关政策及细则,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指南并负责推进计划执行,组织项目申报、立项、中评、验收、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评估与审核,统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主营业务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研究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的重点医疗机构; 或已入驻临港新片区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临港新片区计划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或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科技人才;

2. 所支持项目的办公、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原则上均应在临港新片区开展;

3. 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4.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五条 (支持方向)

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主体承载区的战略目标,构筑临港新片区科创生态的“四梁八柱”,支持高能级策源平台、高水平创新机构、科技型创新平台、全链条孵化体系、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建设。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专题一: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策源平台

1. 申报条件:

(1)获批新建或重组的国家级实验室或省部级实验室,包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

(2)国家级实验室或省部级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实际经营地须在临港新片区。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国家级实验室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省部级实验室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题二: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1. 申报条件:

(1)为解决重点产业“卡脖子”问题、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由国家或上海市布局、获批新建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2)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

2.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支持经费 1:1 进行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 亿元,在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专题三:支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研究

1. 申报条件:

(1)面向重大基础前沿和卡脖子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创新性应用研究,牵头承担由国家或上海市立项资助的(非高校类)科技项目的企业、研究机构;

(2)科技项目内容需要与企业或研究机构产品、关键技术关联。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经费 1:1、市级支持经费 1:0.5 进行配套资助,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在项目建设期内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专题四:支持争取科技创新奖励

1. 申报条件:

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国家或市级奖励金额 1:1 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级、市级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

专题五:支持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 申报条件:

(1)企业围绕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需求,引入外部院士专家团队、博士后人员开展具体项目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建立院士级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满一年;

(3)最近一次相关工作站评估、考核取得合格以上等级(首次建站除外)。

2. 支持方式:

(1)对于院士级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支持总额度一般不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 30%,对于每年通过考核的,三年内按照支持总额度的 30%、30%、40%给予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首次建站的三年内每年考核等次为国家级、市级、临港新片区级优秀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支持总额度一般不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 30%,每年均通过考核的,三年内按照 30%、30%、40%给予资助,支持总额最高 60 万元。首次工作站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专题六 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机构

1. 申报条件:企业、研究机构牵头建设的国家或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或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市级研发机构。

2. 支持方式:

(1)对于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最高不超过国家支持经费 1:1 进行配套资助,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 8000 万元,五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2)对于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最高不超过市级支持经费 1:0.5 进行配套资助,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五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给予支持;

(3)对于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市级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国家级研发机构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省部级研发机构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于以上创新机构评价首次获评国家级或市级“优秀”的,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专题七:支持建设创新联合体

1. 申报条件:被认定为临港新片区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非定额资助,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可围绕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范围再额外申请 1 个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专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项目支持,其中协作研究单位应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协作研究费占比最高可至 50%。

专题八:支持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

1. 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建设单位;

(2)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建设单位为跨国公司、知名企业、细分领域上市公司、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等;

(3)大企业创新中心具备明确的建设方案、赋能规划和专业团队。建设方案须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主体、资金来源、投入方向等;赋能规划须有清晰的赋能目标、赋能机制、招募计划等;专业团队须有不少于 5 人的技术、运营、管理等专业人员。

2. 支持方式:

(1)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按装修和设备实际支出的 3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600 万元;

(2)对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的,自被认定的下一年度进行考评,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财政经费补贴,考核期不超过三年。年度考核评估为 A (优良)等级的,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最高 300 万元的考核奖励;年度考核评估为 B(合格)等级的,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最高 200 万元的考核奖励;考核为 C 级(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再给予考核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后续不再给予考核奖励。

专题九:支持全链条孵化体系建设

1. 申报条件: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参考孵化器政策,大学科技园支持须被认定为上海市或国家大学科技园。

2. 大学科技园支持方式:

(1)新申请并认定为上海市、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4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晋档补差;

(2)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上海市大学科技园的,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获评“优秀”、“优良”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的考核奖励,资助周期不超过五年;

(3)对新申请并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获评“优秀”、“良好”分别给予 120 万、100 万的考核奖励,资助周期不超过五年。

3. 特色孵化器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 30%的建设费用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专题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 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政策扶持期内,并按时填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动态跟踪和数据统计。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金额和年度企业增值税入库金额,统筹考虑地方社会综合贡献因素对企业进行支持。

专题十一: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1. 申报条件: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 50万元、10 万元奖励。

专题十二:支持发展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1. 支持范围:

(1)被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国家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其中,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主要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产业技术基础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应主要提供信息共享、研发设计、联合攻关、测试验证、中试放大等专业技术服务;

(2)以上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应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和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

(3)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对外公共服务(双方为非关联关系)占营收比例超过 50%。

2. 支持方式:

(1)新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国家的,按装修和设备实际支出的 3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2)被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国家的,自被认定的下一年度进行考评,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一定比例给予财政经费补贴,考核期不超过五年。年度考核评估为 A(优良)等级的,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最高 300 万元的考核奖励;年度考核评估为 B(合格)等级的,给予年度运营经费 30%、最高 200 万元的考核奖励;考核为 C 级(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再给予考核奖励。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后续不再给予考核奖励。

专题十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是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独立法人,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2)申报年度企业无在研的临港高科研发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等研发项目;

(3)申请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占营收不低于 5%、营收增速不低于 20%。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 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专题十四: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1. 申报条件:

(1)经认定(或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上海市“专精特新”单位;

(2)未获得过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政策资金支持。

2. 支持方式:

(1)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自2023 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专精特新”单位给予资助。上海市“专精特新”单位升级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后,给予晋档补差资助;

(2)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100 万元奖励;

(3)对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25 万元奖励。

专题十五: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 申报条件:

(1)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批复的企业或满 3 年重新认定的企业;

(2)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资金支持;

(3)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高新技术企业受理点均在临港新片区。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对已依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奖励。

专题十六:支持发展科技型创新企业

1. 申报条件:

(1)支持从事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支持对象分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两类。

2. 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 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3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至 1 亿元之间;

(4)申请前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 20%以上,或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5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5)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3.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条件:

(1)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 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50%;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 亿元至 10 亿元之间;

(4)申请前三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 20%以上,或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8000 万元(或等值外币);

(5)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4. 支持方式:在项目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根据不同的项目评审结果、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项目总投入 50%给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专题十七:鼓励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

1. 申报条件:

(1)获得市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企业;

(2)项目单位为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支持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国家或市级支持经费 1:1 的配套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专题十八:支持建设创新型企业总部

1. 申报条件: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2. 支持方式:

(1)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在临港新片区注册或迁入,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1 亿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开办支持;

(2)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且对临港新片区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总部,根据区域综合发展贡献情况,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规模增长奖励。

专题十九:支持国际协同创新

1. 申报条件:经过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由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建设的研发机构。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30%的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万元,三年内按照 30%、30%、40%的比例分批拨付。

专题二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1. 申报条件:支持临港新片区内开发主体、园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领军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和研发机构举行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主题论坛、圆桌对话、项目路演、高水平展会等活动。

2.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支持为非定额资助,采用后补助形式,最高按活动核定总投入的 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

1.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按照以上支持范围和条件,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结合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程序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2. 各相关镇政府、开发公司、园区等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预审,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并给出预审建议。

3. 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

4.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复审。

5. 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项目评审可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并给出评审结论报告等。

6. 根据评审情况,通过项目联审会、报批程序等确定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 (项目立项)

经联审、报批、公示后确定给予支持的专项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协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需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根据项目具体评估情况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1. 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2. 一次核定支持金额,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一次性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

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或相关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根据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委托有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等规则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的:

1. 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2. 项目实施区域(地点)发生变更;

3. 项目主要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4. 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5.项目总投入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 10%及以上、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 50%以上;

6. 其它重要变更事项等。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递交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经联审、报批等程序后审核确认方可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原则上可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 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 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3. 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 30%;

4. 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5. 项目经延期 2 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6. 超出项目执行期 3 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7.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应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

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开展相关期查研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监督、检查、调研、评估、验收等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同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等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

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各类专项支持资金和奖励、补贴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应当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 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3 月 31 日,具体应用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来源::上海临港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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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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