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通过扩大人才安居用房服务覆盖面、丰富服务供给,为各类人才来青安居乐业提供多层次租房保障,结合青浦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青浦区人才安居用房分为社会化人才安居用房和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两类。社会化人才安居用房为纳入青浦区人才安居用房管理体系的合规社会化租赁住房。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为国家和上海市、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政策统筹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供应对象
注册、纳税、工作地在青浦区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及员工。
二、申请流程
(一)社会化人才安居用房
1.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及员工皆可作为社会化人才安居用房申请主体申请房源。
2.供应原则
房源供应不设套数限制。
3.申请条件
房源的性质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符合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
4.申请程序
申请主体可通过青浦区人才安居用房平台获取房源信息并进行申请。
(二)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
1.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为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的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向其用人单位提出委托申请。
2.供应原则
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依据房源、申请情况等实行动态供应,供应顺序依次为:优先供应的对象、优先供应的单位中的对象、其他供应单位中的对象。
(1)优先供应的对象:
A.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B.青浦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首席技师等区级人才;
C.青峰人才政策中其他需要提供人才安居用房的人才。
(2)优先供应的单位:
A.上年度区纳税百强企业、区制造业十强和区服务业十强企业、正在推进中的市(区)重大项目、已经与区政府签订框架协议的重点项目、总部类项目以及“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产业领域和重点产业平台的重点企业(由区经委、区商务委提供);
B.上年度获人才团队奖企业(由区经委提供);
C.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由区科委提供);
D.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中的单位和社会组织(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E.其他需要优先供应的单位(由属地单位或部门提出,经区职能部门确认后报联席会议认定)。
(3)其他供应单位。注册、纳税、工作地在青浦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优先供应的对象,原则上按需供应。优先供应的单位,列入第A、B、C条的,原则上一次供应不超过20套,累计不超过40套;列入第D条的,由区教育局和卫健委根据总量统筹优先安排,供应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供应计划的25%;列入第E条的,原则上一次供应不超过10套,累计不超过20套。其他供应单位,原则上一次供应不超过5套,累计不超过10套。
供应原则根据上级政策调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房源供给等情况变化可由联席会议讨论后提交区委研究后适当进行调整。
3.申请条件
须符合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中的要求,并填报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等材料。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120分或模拟打分达到120分;
(2)尚未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符合优先供应要求的,由申请单位承诺该人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居住证,且居住证积分模拟打分达到120分;
(3)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经人才引进已落户上海的,需提供人才引进的依据材料;
(4)上海市户籍非引进人才落户的,需满足本科及以上学历(需学历鉴定),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评聘结合)等。
上述条件仅作为人才安居用房申请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区委人才办还要根据人才的积分、学历、职称、业绩、发展潜力以及人才所在单位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详见附件2:《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申请指南》)。
4.申请程序
申请人员登录青浦人才网或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网站下载并填报《青浦区人才安居用房供应对象审核表》,备齐相关附件材料,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预审后,由街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交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或区人才服务机构)收件及流转,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单位和申请入住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区委人才办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后,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办理相关供应手续。
5.轮候
申请入住人员经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审核通过后获得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准入资格,准入资格有效期为2年,租赁时间以实际入住时间计算。因房源适配等原因,申请对象未进行选房签约,自动进入轮候。轮候期最长不超过准入资格有效期。轮候期内房源数量紧缺时实行全区统筹,人才可视情申请社会化人才安居用房。
三、租金水平
房源由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租金评估,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0%左右计算,社会化人才安居用房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0%左右计算,具体价格依每套面积而定,实行一房一价。可每年调整一次(合同期内不调价),涨幅不高于5%。房源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的需符合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
四、租期管理
社会化人才安居用房根据人才需求,参照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签订合同期限。
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每个承租对象(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租赁期限按青浦区公租房相关政策执行,一般不超过6年。对租赁期满的承租对象,可视情延长半年租期作为过渡。退租管理按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申请单位注销或迁移、入住人员离职等情况,入住对象应于次月配合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五、附则
(一)工作机制
实行青浦区人才安居用房供应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督促处理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制定人才安居用房供应计划,开展人才安居用房认定及引进人才认定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才安居用房人员的相关资格、准入标准进行审核。
区经委、区科委、区商务委等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供应单位的推荐审核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根据人才安居用房供应计划推进房源筹措。
区人口办负责牵头相关街镇落实人才安居用房租后人口管理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管理。
区公租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公租房型人才安居用房申请受理、房源调配、轮候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此外,各街镇、区属公司需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审核、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实施原则
人才安居用房申请单位及申请入住人员需遵守上海市《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及青浦区人才安居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违反者按照相关处罚条例执行。
(三)其他
1.本办法由青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受理兑现的政策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上海青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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