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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4-03-22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73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进博会、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虹桥国际开放枢纽、青浦新城建设等系列重大战略对青浦区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加快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产业布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上海市《落实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优秀高技能人才补贴

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不等的补贴。

(一)适用对象

第一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国家级荣誉的青浦区高技能人才。

第二类: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等国家级荣誉的青浦区高技能人才。

第三类:获得“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市级荣誉的青浦区高技能人才。

第四类: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上海市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上海市首席技师项目”带头人等市级荣誉的青浦区高技能人才。

第五类:获得“青浦区技术能手”、“青浦区技能人才培育贡献奖”、“青浦区首席技师项目”带头人等区级荣誉的青浦区高技能人才。

(二)补贴标准

第一类: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第二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三类: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第四类: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五类: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第一类、第二类补贴分10年发放,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补贴分5年发放。补贴发放期间需在青浦区就业(项目类高技能人才须在其申报单位就业),并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补贴发放前需相关部门核实技能人才在岗情况。

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一)适用对象

1.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由青浦区选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综合性)且获得金、银、铜、优胜奖(含全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代表国家、上海市参赛的青浦区高技能人才(含选手个人、专家教练团队)。

2.上海市职业技能大赛:由青浦区选送参加上海市职业技能大赛(综合性、区域性)且获得金、银、铜、优胜奖(含上海市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代表青浦区参赛的高技能人才(含选手个人、专家教练团队)。

3.青浦区职业技能大赛:在由青浦区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组织开展的区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金、银、铜、优胜奖的高技能人才。

(二)奖励标准

1.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上海市职业技能大赛:一次性给予国家、市级1:1的配套奖励。如国家、市级未给予奖励,按区级综合性职业技能大赛三级(高级)及以上金牌项目奖励标准(10000元)给予奖励。

2.青浦区职业技能大赛:对三级(高级)及以上项目给予金牌10000元、银牌8000元、铜牌5000元、优胜奖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三级(高级)以下项目给予金牌5000元、银牌3000元、铜牌2000元、优胜奖1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资助

(一)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补贴

1.适用对象:经市人社部门备案通过成为用人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青浦区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院校。

2.补贴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评价工作资助。

(二)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

1.适用对象

(1)组织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的青浦区企业;

(2)组织实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组织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的青浦区区域内高校、职业院校;

(3)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或设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4)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青浦区劳动者、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补贴标准

(1)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企业、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院校、培训学员并申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培训机构,按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劳动者个人以及毕业学年学生,一次性给予技能成才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三级)1000元/人、技师(二级)2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人。

(2)对设立高级工(三级)及以上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高级工(三级)项目最高2万元一次性补贴,技师(二级)及以上项目最高3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扶持的“青浦区高技能人才”须为个人所得税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社保的青浦区企业职工、青浦区区域内院校职工、青浦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或青浦区区域内院校学生。

(二)实施原则

1.本实施办法按照区内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2.申请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必须返还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补贴、资助和奖励,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用人单位如存在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将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补贴的资格。

(三)资金保障

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优秀高技能人才补贴”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列支,“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资助”由区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区域重点项目经费列支。

(四)其他

1.本实施办法第一、第二部分采取免申即享方式予以兑现;第三部分申报条件流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2.本实施办法由青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受理兑现的政策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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