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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人才团队奖励实施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4-03-2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85

​为加快推动青浦区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青浦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推进战略赋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实施办法重点支持高成长和高质量企业(统称“两高”企业)人才团队,企业当年度区级贡献规模须超过5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

(一)高成长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平均;

2.企业属于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当年营收增速高于全区平均;

3.企业在青浦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当年入统,且入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者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

(二)高质量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纳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录、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录、市专精特新企业名录。

2.企业被评选为市级民营总部、市级贸易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3.企业属于上市公司、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

二、奖励标准

参照企业区级贡献规模的1.5%给予奖励;若企业区级贡献增幅高于入围企业平均增幅或增量超过1500万元,按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人才团队可享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三、操作流程

(一)企业评审

1.每年底,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供企业名单。区经委提供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上市公司、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区商务委提供市级民营总部、市级贸易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名单;区科委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名单;区统计局提供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入统投资项目、战新企业名单。由经委梳理形成企业大名单。

2.由区委人才办牵头,于每年1 月份对于支持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奖励初步名单;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企业所属的街镇、区级公司进行意见征询。

3.由区税务局核算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额、区级税收额以及全区区级税收平均增速;由区经委、区财政局结合企业当年度财政扶持情况测算奖励金额。原则上企业当年度已获得财政扶持加上本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区级实得部分。

4.经区委审议后,确定最终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二)方案审定

1.列入奖励名单的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奖励方案,向区经委提交资金使用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区经委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2.奖励资金用于该企业的人才团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于人才住房补贴、开展人才教育培训、组织人才疗休养等。

3.企业奖励人员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5%(奖励人员数不足5人时,可申报5人),且最高不超过20人(若企业贡献超过3亿元,可放宽至30人)。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上海市依法纳税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2)个人所得税须缴纳在青浦并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3)承担企业关键或者重要岗位工作,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且奖励的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占比不超过20%。

(三)资金拨付

区经委按照区委审定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根据企业提交的资金使用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个人账户。

四、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委人才办可以视情对已获得奖励的人才及所在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取消该单位再次获得人才团队奖励的资格、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区级其他扶持政策资格等措施。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奖励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实施原则

本实施办法按照区内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二)资金保障

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全额支付。

(三)其它

1.本办法由青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经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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