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降本增效,推动构建“(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提升工业经济比重和竞争力。
一、加强生产要素保障
1.完善工业用地供给。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首期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且不计利息。指导国有工业园区通过“先租后售”等方式,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定制工业厂房。(市规划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2.加强工业企业住房保障。加大工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建设筹措和供应力度,鼓励各区向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市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3.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引导工业园区在转供电环节不加价。降低连续生产型企业用电成本,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对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较平段电价降低80%。及时返还企业尖峰电价偏差电费。(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4.降低工业园区供气供热价格。从2024年3月起,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大工业企业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对张江园区内企业整体下调蒸汽价格10%。(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5.降低工业企业用水成本。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免收工业企业2024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6.降低工业园区网络成本。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直达企业用户,在重点园区开展网络服务直达试点。(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二、提高生产要素效率
7.鼓励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推动工业企业上线新型电商和产业互联网平台,鼓励通过手续费率优惠、网店押金减免等,助力企业拓展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数字供应链、数字化绿色化协同等重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部署智能装备,鼓励新设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及生产线。(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8.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给予贴息50%或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推动产业区块外产值5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允许按规定改扩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
9.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增加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制造业信贷投放,落实“专精特新”信用贷款贴息政策。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规模分阶段增加至200亿元,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三、降低物流仓储成本
10.提升物流领域数字化能力。发挥网络货运平台作用,鼓励全市集卡车辆接入平台。提升码头智能化水平、全面推进航道管理智慧化。(市交通委、上海海关)
11.加强物流仓储保障。鼓励重点产业链企业周边低效物流仓库改建为高标准物流仓库。关闭物流仓库前,做好工业企业物流仓储需求衔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12.落实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13.减轻工业企业税收负担。对经认定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订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相关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4.提高企业对惠企政策获得感。简化惠企政策申请流程和资料,推动“免申即享”在惠企政策兑付中的应用。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规范政策申请中介服务,引导企业自行申报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企业服务
15.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将安全生产、消防、危险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涉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案件、重点领域专项行动等行政执法检查列为紧急事项,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列为非紧急事项。在工业领域开展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试点,对非紧急事项实行免检和分级检制度。出台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制度,依托“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推广应用“检查码”。(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
16.降低企业承担的监管成本。在法律法规、国家文件要求和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之外,不得向企业转嫁政府侧监管成本。简化行政许可续证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之外,不得将第三方报告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
17.规范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第三方收费服务。清理行政机关违法干预企业选取服务机构等行为。在重点工业企业中设立涉企收费监测点,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第三方机构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国家和上海市有专门规定以及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上海经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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