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本区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G60科创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松委〔2019〕15号)和《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松府规〔2019〕6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我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二、扶持对象
1.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且未获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
2.开展全区性或者重点领域的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规划论证的项目。
三、扶持标准
1.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2.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内的服务业项目优先给予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支持。
3.对开展全区性或者重点领域的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规划论证的,视其工作成果按其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给予50%的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关于项目单位申报
1.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
2.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3.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项目核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4.已获得区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的项目,再行申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须退还区级扶持资金。
同时,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二是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二)关于材料报送
1.信息系统报送。各项目单位通过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申报,报送至区发改委。
2.纸质材料报送。各项目单位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基本信息表及项目相关附件材料(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报送至区发改委。
五、申报材料
1.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10.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1.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12.所在镇(街道、经开区)推荐意见;
13.风险投资、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其他
1.关于管理部门、项目评审、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相关事宜已在《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松府规〔2019〕6号)中详细规定。
2.各管理部门和街镇园区既要广泛宣传发动,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政策支持,也要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严格审核,提升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的效能。
3.本实施细则由区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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