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机制,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市重点产业发展,完善行业、企业出题机制,支持重大装备、重点产品、关键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与协同攻关,推动创新应用场景开放,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财政资金与技术需求方自有资金资助的“揭榜挂帅”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揭榜挂帅”项目,是指研发标的应用需求或用户明确,技术指标客观、清晰、可考核,通过公开张榜、揭榜评审等流程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为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和企业出题项目两类。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上海市高质量发展,重点面向支撑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攻关需求。企业出题项目聚焦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点面向上海市重点产业企业急需的重大装备、重点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攻关需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市科委是“揭榜挂帅”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揭榜挂帅”制度规范,遴选技术需求和编制榜单,组织张榜、揭榜、评审和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技术需求方主要负责提出技术需求,参与立项评审、过程管理与验收,应用与转化项目成果等。技术需求方按照与市科委约定的比例,投入相应的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技术支持,设立项目里程碑节点,提出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明确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等具体要求。技术需求方不承担具体项目任务。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市科委委托,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即揭榜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上海市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完成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榜单编制、发布和揭榜
第九条 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由市科委通过需求征集、调研论证等方式凝炼技术需求,组织编制榜单。企业出题项目由技术需求方根据本单位产品和技术研发应用需要,提出拟通过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攻关解决的技术需求。市科委结合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布局,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编制形成榜单。
第十条 企业出题项目技术需求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注册在上海市的科技领军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且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规模,具备较强的创新资源集成能力、研发组织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有意愿、有能力为技术需求攻关提供经费资助;近三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注册在上海市的其他单位,对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需求;有意愿、有能力为技术需求攻关提供经费资助;近三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技术需求应明确任务内容、考核指标、成果交付要求、实施周期、资助经费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需求导向。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要广泛调研行业内企业需求,综合研判行业发展和技术发展趋势,凝炼行业共性技术需求;企业出题项目要发挥出题者作用,依托技术需求方识别制约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零部件、材料、工艺等攻关需求。需求内容应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具有首创性和先进性,并聚焦技术需求方自身研发生产实际所需及创新场景开放应用,通过项目实施能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成果应用转化;
(二)技术需求应以形成实际产品和产业实际应用为目的,任务内容清晰,技术指标明确具体、可考核,拟交付的成果技术成熟度一般应达到7级及以上,项目总投入和拟资助财政资金合理;
(三)不含涉密及敏感信息,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榜单以“揭榜挂帅”项目指南形式,通过市科委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坚持唯求实效,以能否解决问题为衡量标准,对揭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设注册时间、行业、职称等限制,鼓励包括创新联合体在内的各类科研主体申报,鼓励跨区域合作攻关,鼓励技术跨界应用和产学研合作揭榜。
第十三条 除符合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外,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科研能力和科研队伍,在揭榜的项目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掌握项目实施所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报企业出题类项目的揭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可为技术需求方的关联方(含单方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等关系)。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对企业出题项目,市科委需会同技术需求方组成专家组。评审前,技术需求方可采取现场考察等形式,对揭榜单位或团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立项评审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每条榜单任务立项1项。对于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攻关任务,可根据揭榜、评估或评审的实际情况,采取“赛马制”形式,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实施过程中,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以“赛马制”形式立项的榜单任务可立项超过1项。
第十六条 拟立项项目揭榜单位填报项目任务书,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由揭榜单位与市科委签订项目合同,企业出题项目由揭榜单位与市科委、技术需求方签订三方合同,约定考核指标和节点目标、考核方式、知识产权归属、拨款方式等内容后,完成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各方具体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推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参照“包干制”政策实施,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五章 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专员管理、里程碑式管理等制度。
(一)专员管理。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专员由市科委指定,企业出题项目专员由技术需求方指定,项目专员深度参与项目实施过程,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产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终止、变更攻关团队或技术路线等重大调整意见。
(二)里程碑式管理。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合同及任务书中明确的里程碑节点,对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考核,里程碑考核结论作为项目存续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出题项目,技术需求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节点考核的要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委采用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强化对技术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严格按照考核指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考核,突出技术需求方、最终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技术需求方应在综合绩效评价前出具用户技术评价报告,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外,“揭榜挂帅”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不能按期完成里程碑节点或终期目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技术需求方或揭榜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指标确因实际应用需求原因发生变化的,应由技术需求方和揭榜方协商一致,并报市科委审核同意。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委与技术需求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直接终止或撤销。终止的项目,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资金。项目撤销的,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撤销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技术需求方和揭榜单位在项目立项申报和实施中存在故意串通作假、科研失信以及违反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奖励等方面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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