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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工作办法》2023-2028

发布时间:2024-08-0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2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安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升静安区创新创造创业转化新动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的提高,支撑静安区创新创造活力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静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静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具有静安区户籍和静安区居住证的人员。

第三条 资助与奖励原则

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聚焦静安区重点产业,用于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可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择一提出申请。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PCT专利

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缴纳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50%的一次性资助,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对通过马德里协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并被核准注册获得国外商标专用权的,每件商标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质押融资贴息

对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的,在贷款周期结束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利息补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资助

对于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并成功获得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评估费的50%予以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评估费资助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知识产权保险服务项目

对于购买专利和商标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50%的资助,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

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金额为不超过发行规模的5%,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专利转移转化项目

对实施发明专利转让、许可等交易且单项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或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并在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基地取得交易鉴证的,可最高按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许可、让与人一次性资助。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和试点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和示范园区,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10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100%,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三)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和知识产权托管项目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合格的“上海市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项目,知识产权托管项目,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项目

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评议、导航项目,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29490)的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生的首次认证费用。

第七条 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项的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二)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奖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知识产权国内维权项目

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维权保护项目;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自主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静安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给予不超过支出成本的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知识产权国外维权项目

对已经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静安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组织,给予不超过支出成本的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25万元。

(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成长性资助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且设立年限不超过三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二)促进运营资助

对服务静安区企事业单位,促成其专利交易许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按不超过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与服务机构成长性资助从优不重复享受。

(三)海外维权服务资助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为静安区的企事业单位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且每年服务对象超过10家,组织海外知识产权公益培训等服务2次以上,形成法律环境报告或预警报告2份,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符合条件项目的资助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申报要求及申报指南由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通知公告的形式在静安区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所有接受的知识产权发展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扶持项目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失信惩戒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发现限期退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请人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将其不良记录报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与资助申请人串通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以骗取财政资金的,停止办理资助,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后,将其不良记录报公共信用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静安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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