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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的支持政策》2024-2026

发布时间:2024-11-14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55

为支持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加快建设,落实市委市府关于“十四五”期间全

面建成国际会展之都的目标,承接和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制定了《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的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的支持政策

为落实市委市府关于“十四五”期间全面建成国际会展之都的目标,承接和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会展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虹商管〔2024〕9号)和《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规〔202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本政策重点支持在商务区范围内举办的会展活动项目,以及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商务区范围内的会展企业、场馆、平台运营方、机构以及服务单位等。

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经营状态正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商务区。

(2)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效益主要发生在商务区内。

(3)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

2、申报会议支持以及境外参展办展支持政策的,活动方案须事前认定。

二、主要支持内容

(一)着力提升展会能级

对在商务区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展会,展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参照上海主要展览场馆租金的市场评估价格,按照实际场租支出、展览面积给予主办方每平方米如下比例的一次性支持。

对连续在商务区举办超过3届的展会,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增量奖励。对境外参展企业达到20%(含)以上的展会类项目,总场租支持额度最高可上浮20%。单个展会申请能级提升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对在办展过程中采用数字化、绿色化理念搭建展台,符合相关标准的,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快推动品牌展会落户

支持举办国际会展业CEO上海峰会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会议和活动,吸引更多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落户。对在商务区举办并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知名会展行业权威机构认证的展会项目以及上海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持续吸引会展主体集聚

依托进博会、国家会展中心和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的资源优势,吸引国际以及国内知名展览公司、会展行业协会、机构和服务单位集聚虹桥。

1、租金支持。对在商务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会展相关企业,符合入驻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标准的,根据企业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天每平方米3.5元人民币的租金支持,并执行逐年退坡机制(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三年;入驻商务区(除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的,根据企业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天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的租金支持,并执行逐年退坡机制(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三年。

2、装修支持。对在商务区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会展相关企业,以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0元人民币为标准,按照实际装修支出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营运奖励。对在商务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机构),根据企业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营运奖励。在企业第一次申请营运奖励后,如因业务能力提升而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量,按照分级给予增量部分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会展功能平台设立

鼓励立足虹桥、服务虹桥会展产业发展的功能性平台的运营方,为会展企业提供共享办公、产业展示、会议洽谈等公共空间,打造会展产业集聚、新业态孵化的共享平台。

1、租金支持。按照实际支持面积和金额按照功能性平台服务企业数量、展会带动规模、带动交易规模、平台影响力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以不超过功能性平台实际运营面积20%的比例为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公共空间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每天每平方米3.5元人民币。

2、开办支持。按照引进会展企业数量、展会带动规模、平台能级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该支持主要用于共享平台的装修改造、办公支出、器材添置、线上平台开发等方面。

(五)进一步支持商务区企业境外办展、参展

对注册在商务区内的企业参加列入“2023年、2024年上海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海外展会推荐项目”的境外重点展会、境外自办展会和境外推荐展会等境外展以及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给予参展企业1.5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对注册在商务区的企业赴境外举办展会的,根据办展规模给予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企业与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合作赴海外办展并对虹桥企业走出去形成的带动效应的,给予办展企业的支持金额标准提高20%。对在RCEP成员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的境外展会、中国品牌产品境外展及自办展给予优先支持。

(六)鼓励场馆数字化升级

对商务区内的重点展览展示场馆进行安保消防设施更新、数字化改造以及建立数据共享信息平台等建设的,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场馆方支持,单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七)推动发展会议经济

对经会展专家评定的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对在商务区举办的公共性、有带动效应、有重要影响力的重点商务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主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开展会展产业发展的重点规划研究

支持企业开展针对进博溢出效应等会展产业规划的研究,并在商务区发布研究成果。按照研究成果的影响力,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九)推动会展与商业联动发展

支持第三方在展会期间开通免费交通服务,引导会展客流进入周边商业设施,按照第三方企业实际运行支出的50%给予营运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促进会展产业长三角联动发展

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充分用好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大会展、大商务、大交通、大科创功能优势,逐步构建链接长三角、服务全国的会展经济发展战略。鼓励会展行业协会等机构牵头搭建长三角会展信息共享平台,促进长三角地区会展经济区域协同发展,按照平台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附则

1、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将会同相关区政府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并以申报指南形式发布。

2、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3、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调整的,本政策将根据最新规定做出调整。

4、本政策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5、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取消其申请扶持政策的资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商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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