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资助项目工作的管理,有效发挥工作站“引智创新”和“引智育才”的作用。根据《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沪工作站指导办〔2015〕1号),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使用财政性经费,资助工作站开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70%,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经市级主管部门确认的,在青浦区域内运行的,且绩效评估成绩合格及以上的工作站所属法人组织。
申报单位根据区科协对外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纸质版与电子版申报材料。
第五条(项目初审)
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取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项目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等完成形式审查。
第六条(项目评审)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项目专业技术要求,确定3至5名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经评审后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立项评审内容与形式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项目征询)
项目管理部门将入围拟立项目相关信息在区科协、区科委内部进行征询,就项目是否有重复申报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项目决策)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征询情况,提出拟立项目和经费资助方案,提交班子会议决策。
第九条(项目公示)
项目管理部门将立项项目相关信息以区科协的名义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核查。有实质性问题的,报请班子会议决策。取消立项的,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十条(立项通知)
项目管理部门以区科协名义发文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签约)
区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通知发布后15日内,签订《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项目合同》(附件一)。
第十二条(经费支付)
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区科协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余额验收后支付。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
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据项目合同,对资助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在项目完成后30日内,提交项目验收相关材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评审内容与形式由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间等。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通过后30日内,区科协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对涉及合同中的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变更时,须报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六条(项目终止)
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协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支付经费。
(一)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开展研究条件等不落实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致使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
(三)项目未验收之前,项目承担单位迁出本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出验收,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十七条(成果管理)
项目研究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区科协有无偿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青浦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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