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经技〔2024〕2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 年第 34号令)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区经委”)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及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所属街镇(园区)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和初审,做好有关监督、督促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税管地、生产经营地均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走私行为等。
(四)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评定要求)
区企业技术中心分认定类和培育类,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类)
1、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1000 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 500 万元以上同时已承担本区重点项目,或者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 200 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经济总量规模超过亿元的比例可不低于 2%。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100 万元)。
3、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10 人。
4、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3 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5、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经评审,相关指标可综合考量。
(二)区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类)
1、满足其中一个条件:规上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注册地、税管地、生产经营地均在宝山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承担区级及其以上重大项目且具备独立研发能力的企业,
2、符合以下指标: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 万元;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3 人;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1 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五条(申报程序)
区企业技术中心培育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宝山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其中: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类)由企业按申报要求提交《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所属街镇(园区)初审后推荐上报区经委,经宝山区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区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类)由企业按申报要求填写《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申请表》,所属街镇(园区)初审后推荐上报区经委,由宝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第六条(公示和认定)
经审核确定的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宝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宝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结束后,由宝山区经委确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项目调整)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所属街镇(园区)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宝山区经委。宝山区经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调整情况进行审核。
第八条(项目撤销)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宝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上述第(三)、(四)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九条(复审复核)
区经委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复审复核工作。对复审复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黄色警告,责令其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信息公开)
宝山区经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调整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责任义务)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负责人、研究与开发人员、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四)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扶持政策)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符合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条件的,由宝山区经委初审后向上海市经信委申报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区级其他产业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宝山区经委将记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宝经规〔2021〕2 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宝山区经委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宝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权威的政策辅导+园区招商平台
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确保立项,获得扶持资金。
园区招商:上海市级园区,直招企业入驻,签订扶持协议,落实企业退税,安排人才落户,土地厂房免租。鼓励人才创业,0元注册公司,免费提供地址,辅导申报创业政策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