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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13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92

为加强临港新片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引导临港新片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示范,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绿色发展理念、碳达峰碳中和为导向,以前瞻性、统筹性和引导性为原则,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降碳,主要用于鼓励临港新片区绿色建筑发展,重点支持临港新片区绿色建筑前沿领域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在管委会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申报范围

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约 386 平方公里)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北至大治河,西至 G1503 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

四、扶持标准

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 号),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 1:0.5 匹配,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

五、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应符合信用监管要求,在申报环节自主开展信用查询,并接受管理部门的信用审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能材料质量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

六、申报程序

(一)发改处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后,建设单位向发改处申报;

(二)建交处对申报示范项目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的申报示范项目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发改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联合会审工作机制讨论通过后,提出支持建议方案上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四)对拟支持项目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官网上公示,公示时间 5 天;

(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正式批复项目支持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资金计划。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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