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培育我区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新动能,持续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世界级汽车产业中心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加大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聚
(一)加大项目引进力度
1.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嘉定
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优先安排产业用地、专项资助和人才激励政策。
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奖励。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80%奖励。
对于存量企业通过增资扩大再生产的,按其增量部分参照执行。
2.鼓励引进企业总部
鼓励引进企业总部机构或者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总部落户嘉定,经认定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降低企业生产用地和用房成本
经认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购买区内土地用于生产、办公的,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视其对区贡献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10%-30%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最高1000万元。
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的50%-100%予以补贴,三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
(二)加快企业培育发展
4.支持企业培育壮大
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上下游产业链关键环节及核心领域的布局发展,着重支持行业内重点领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壮大,对扩大生产有用地需求的企业优先支持,并以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视其增量部分三年内分别给予最高100%和最高80%奖励。
着力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和孵化,打造行业“隐形冠军”,对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
全力支持企业通过开展兼并收购等活动,重组、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区相关产业基金可共同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
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的,经认定给予并购金额10%,最高1000万的补贴。
推动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运营,按照国家和市级标准给予补贴。
(三)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6.足额配套各级资助项目
优先推荐区内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各类重大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军民融合等项目和认定,并按立项或认定要求配套扶持资金。
对于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扶持,但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技术改造、工业强基、产业技术创新、首台套等项目,给予国家或市级扶持资金10%-3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0万元。
7.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区制造产品
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区经认定的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的产品或相关服务,给予一定的扶持。
8.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现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对存量工业用地扩建厂房及辅助设施而提高容积率的,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视其对区贡献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9.支持企业加大研发
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燃料电池电堆等关键材料研发,获得重大突破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该产品形成开票销售后奖励100万元。
自主开展关键部件等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该产品形成开票销售后奖励80万元。
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
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建立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功能平台,经认定按平台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3000万元。
对运营良好的平台实施升级发展的,经评估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
功能平台对本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按照实际服务额度给予30%的扶持,最高100万元。
11.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氢燃料电池汽车集群发展,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紧密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企业制订行业标准
对主导制订相关行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在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团体标准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13.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对企业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视不同地区给予最高每件5万元、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对企业在维权中胜诉的,给予相关诉讼费用30%的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4.引导设立氢燃料电池汽车专项基金
鼓励天使、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并购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注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的专项基金。
引导长三角产业升级股权投资基金以直投或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参与氢能源电池产业项目投资。
区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和天使引导基金可优先出资并提高出资比例至30%。
可按照约定价格退出。
对科技型孵化企业,支持区天使引导基金优先投资并按约定价格退出,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奖励,并可全额补贴其三年内的孵化器租赁费。
对经认定的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已投资区内氢燃料电池相关产业链企业且发生投资额占实缴资本 20%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予以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扶持。
对股权投资企业吸引被投企业落户嘉定的,视引进企业的地方贡献,每引进一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同一家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群企业寻求担保机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的1.5%以内给予补贴。
对采购区内重点企业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企业或租赁设备的承租企业,按照首次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对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企业,在按区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经认定另行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补贴。
二、完善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配套
16.支持加氢站建设
对于加氢压力35MPa/70MPa、加氢能力≥500kg/d@12 小时、固定高压储氢罐总储氢量≥200kg、加氢枪数量≥2 把,并同时具备氢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氢气车用钢瓶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加氢站给予补贴。
其中,加氢压力≥70MPa(含兼容35MPa)的每站补贴500万元,加氢压力≥35MPa 的每站补贴200万元(待市住建委制定补贴标准后,我区补贴标准相应上浮10%-20%)。
17.支持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集聚
对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优先享受区人才服务卡政策等。
对经认定的企业高管、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视其个人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的奖励。
对于区属各项基金投资的各类孵化企业和初创企业,企业对本单位高端人才或业务骨干给予股权激励的,经认定区属基金所持有股份给予最高1:1的股权激励配套
18.支持企业举办重大活动和拓展市场
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作为主要举办方或承办方,开展市级以上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30%-50%给予扶持,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经认定给予每次10%-30%的参展补贴,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9.支持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
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企业牵头在本区建立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包括长三角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经社团登记和认定后,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创新联盟或创新服务行业组织,给予同等金额配套扶持。
产业联盟、创新联盟或创新服务行业组织运营良好的,三年内经评估后可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0.支持培育各类中介组织
鼓励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相关的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在嘉定落户,对在国际、国内或者行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中介机构落户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各类中介组织参与产业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三、附则
本意见按照“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区镇两级共同承担。
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认定工作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19年6月10日起实施。
8.本政策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嘉定科创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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