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聚创新资源和创新人才,稳定和增强小微企业信心及预期,推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园区开发公司等各类主体开办各具特色的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
对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按建成后实际运营成效,经绩效评估后分档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综合资助。
第三条(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对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且获奖后实际入驻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的企业或团队,给予5万元的资助。
对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按照年度发生的创新创业成本,在一定年限内给予在孵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给予加速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支持小微企业能级提升)
对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其项目投资额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对研发投入、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或实到融资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估,达到评估要求的,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对列入“十三五”浦东新区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开展评估验收,达到培育目标相关条件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加强公共服务能力)
通过担保费补贴、合作银行规模奖励及业务补贴等支持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具体按照《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操作。
通过政府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具体按照《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操作。
第六条(附则)
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浦东新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来源:浦东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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