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进一步鼓励、吸引和激励创新型人才,加快上海市科技创新中心浦东核心承载区建设,全力做强创新引擎,打造自主创新新高地,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其推荐申报的创新型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其创新型人才,可在企业享受政策年限内,获得一定的人才奖励。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其创新型人才,可获得一定的人才奖励。
本条所称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是指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其中,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需经验收通过。
所称上海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是指由上海市科委、上海市经信委认定的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其中,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重点实验室需经验收通过。
所称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是指经区科经委认定并取得相关批文的企业研发机构。
第五条 对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具体重大项目类别每年由科经委另行下发通知)的企业,其创新型人才,可获得一定的人才奖励。
第六条 对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以及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其主要股东,根据权益贡献,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称创新型人才,由企业自主推荐申报。
第八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浦东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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