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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697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重要”以及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指示精神,实施推进“三个自主”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国家、上海市关于“专精特新”企业的有关政策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 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企业突破核心技术、填补国际国内空白、增强国际竞争力,助力产业链固链、强链、补链,全面提升发展质量水平,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

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要求,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处于产业链重要环节,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明显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条件)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临港新片区“4+2+2”重点前沿产业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满二年以上的科创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 300 万元。

(三)近 2 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四)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存在走私行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的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管理。

第四条(评价指标)

申请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应当至少满足以下一类指标要求:

(一) 专业化指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60%以上,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或全市前列;近 2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达到 3%以上。

(二) 精细化指标。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 项以上(含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3 项以上(含 3 项),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三) 特色化指标。企业拥有自主品牌,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等。

(四) 新颖化指标。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特征,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近 2 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 “专精特新”企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申请表;

(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上一年度企业(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典型案例(2500 字),内容为:案例简介(案例背景,案例介绍)、典型经验(具体举措,经验成效,借鉴意义)、案例创新点(模式、理念、机制、手段等)。

(六)企业 LOGO、经营场所、主导产品各一张照片,每张不小于 1M。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六条(申报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申报及认定工作,申报时间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的企业,需根据管委会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临港新片区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服务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网址为:https://p.lgxc.gov.cn/。

第八条(认定程序)

1、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结合年度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程序编制发布认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2、企业根据临港新片区公开发布的年度申报认定通知,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在线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按照“一次不跑”、“不见面受理和审批”的原则全程“网上”申报。

3、各镇政府、开发公司、园区等单位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预核,重点审核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

4、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

5、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的评审或综合评定工作。

6、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技术、财务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认定进行评审评定,评审评定可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并给出相关结论报告等。

7、根据评审评定情况,通过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联审会、报批程序等确定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名单。

第九条(公示、颁证和认定有效期)

经审核确定的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名单,并向企业颁发证书。

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复审及培育)

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申请复核。经复核达标的企业,继续纳入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名单。

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前沿产业导向且实地经营满一年的企业,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经评审通过,纳入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调整)

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镇、开发公司、或园区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定期对“专精特新”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并调整。

第十二条(撤销)

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资格:

(一)三年期满后的复核未达标;

(二)有效期满,未按时递交复核评价材料;

(三)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任一迁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

因上述第(五)、(六)项情况被撤销资格的,自企业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

第十三条(责任义务)

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专精特新”企业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二)配合推广“专精特新”企业建设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奖励和资助政策) 

经认定的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及临港新片区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资助政策支持,相关政策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在临港新片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其认定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市级及新片区各类“专精特新”企业相关的认定。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将记录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和应用解释)

本认定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具体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来源: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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