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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29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382

为促进青浦区金融业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升上海金融服务能级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政策。

第一章  鼓励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第一条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根据实缴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缴资本在人民币3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3%给予补助;3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第二条  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实缴资本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实缴资本在人民币3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3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给予补助;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上述机构,对落户时新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参照《青浦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青府办发〔2016〕79号)中的扶持政策执行。

第五条  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先产业用地、人才公寓、保障房等政策支持。 

第二章 优化金融人才集聚环境

第六条  在本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本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可对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和金融高端人才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金融机构落户补助中列支,最高不超过享受奖励资金人才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第七条  对申报当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区镇两级人才团队奖励,鼓励各镇(园区)设立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才团队奖励办法,区镇(园区)两级人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受奖励人才团队对区级财政贡献总额。

第八条  对入选上海海外金才、领军金才、青年金才开发计划的,按照市、区两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并可优先申请人才公寓服务。

第九条  对于金融领域有突出贡献的金融人才,在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绿色通道,提供调入关系接转、落户及居住证办理、人才安居、出入境证件申请等“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第十条  鼓励、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投贷联动、担保方式、提升信用担保比例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对银行在区内开展科技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发生的贷款损失,按实际净损失的3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市级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经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加大投贷补联动支持力度,优先纳入区创投基金与产业扶持资金的联动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放宽引导基金本地投资比例限制,在青发创投引导基金的子基金投资于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占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倍数方面实行更加灵活的规定。

第十三条  加大青发创投引导基金让利幅度,对符合青浦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引导基金在退出时,可以将获得的投资收益扣除运营成本后,根据绩效评价,按照不同比例给予社会出资让利,但让利后的年均净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四章 推动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第十四条  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试点和推进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核心团队最高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10%。

第十五条  推进财政扶持政策体制改革。原则上100万元以上的财政扶持资金,优先纳入拨改投改革试点,单个项目相关资金划转至青发创投引导基金,按照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简易程序进行项目审批决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

第十六条  加快示范区金融集聚区和金融小镇建设。对注册在示范区金融集聚区和金融小镇内的私募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按照青浦区私募基金产业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最高不超过区得财力的90%。实体型金融机构享受区级财政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区得财力的60%。如有特殊贡献的,具体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同时适用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相关扶持政策的,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的原则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八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机构,应承诺十年内不外迁或变相外迁。提前外迁的,应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第十九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机构如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本市、本区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青浦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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