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上海化学工业区智慧园区建设专项支持实施办法

上海化学工业区智慧园区建设专项支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04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733

第 一 条(目的和依据)

积极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十三五”规划》,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和《上海化学工业区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智慧园区建设为抓手,构筑良好投资和营商环境,努力将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打造成为“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水平”的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依据《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企〔2018〕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来源为上海化学工业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第 三 条(支持范围)

支持在化工区实施的智慧园区项目,重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区内企业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在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生产制造、安全管控、环境保护、物流供应等各环节实施具有“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升级改造项目。

(二)支持改善投资和营商环境、提升园区智慧服务水平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包括宽带化、移动化、融合化、泛在化的安全可靠的信息基础设施平台等项目。

(三)支持应用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网上政务大厅建设等提高政务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的项目。

(四)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化工区内举办智慧园区领域的重大学术交流研讨、论坛和会展。

第 四 条(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方式。

第 五 条(支持标准)

(一)专项支持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给予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30%的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于举办智慧园区领域的重大学术交流研讨、论坛和会展的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每项活动不超过其活动费用50%的无偿资助,每类活动每年无偿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于为化工区智慧园区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管理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通知: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化工区智慧园区建设规划和工作进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审核:

1、管委会根据项目类别,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2、项目评审由管委会组织,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集中评议、专家论证、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3、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成熟度,管委会经综合平衡后拟定年度支持计划,并会商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拟支持项目将在管委会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列入年度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第 七 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管委会应对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等。

第 八 条(项目管理)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定期向管委会或受托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或受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约定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若项目发生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投资额变化50%以上等重大变更的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管委会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

第 九 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外,还将由管委会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的资格。

(二)管委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 十 条(附则)

(一)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本市市级财政资金或化工区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本办法不予重复支持。

(二)本办法未能涵盖的、符合智慧园区发展方向的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审议。

(三)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化工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权威的政策辅导+园区招商平台

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100%立项。

园区招商:上海市级园区,科创企业迁入即奖励,落实软件企业退税,签订高额返税,安排人才落户,土地厂房免租。鼓励大学生创业,0元注册,免费提供注册地址,辅导申报创业政策补贴资金。

Copyright © 2002-2030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版权所有
电话:15618903837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1栋1108室 备案号:沪ICP备19002494号-4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