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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05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03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建设打响“上海制造”品牌的重要承载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府发〔2019〕8号)和《金山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金府办发〔2019〕35号),加快促进金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 优化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环境,进一步聚焦新药创制、高端医疗器械和前沿生物技术,合理规划、前瞻布局、精准发力,全面高效推动金山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金山“两区一堡”建设。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在金山区范围内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第三条 责任分工 金山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全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推动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金安排  本文件所涉及的财政资金,经金山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后,统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

第二章 支持研发创新

第五条 新药研发 支持重大创新产品研发上市,对于在本区实现生产、销售并获得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创新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支持企业获得药品注册批件,对在金山区生产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包括治疗用生物制品与预防用生物制品)、中药和天然药物进行支持,对新获得注册批件的新药和生物类似药,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区转化的新药择优给予资助:进入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并获得临床批件的新药项目,根据项目创新水平和前期投入分别择优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仿制药品 鼓励企业开展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药品一致性评价的择优给予单品种(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医疗器械 支持企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对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得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批准的创新医疗器械,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三章 推动产业发展

第八条 产业落地 对于在金山区产业化的重大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5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实行“一事一议”。对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支持的重大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并明确要求配套的,按1:1比例匹配,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租房补贴 对在区内新落户并租赁入驻金山重点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的生物医药创新企业,给予最多一年期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成长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国际市场 对首次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等国际权威机构认证并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同一产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公共平台 加大力度补足产业发展短板,支持生物医药重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对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及其他主体搭建研发中试、临床研究、检验检测、创新技术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人才引育 对生物医药产业中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落户、医疗保障及薪酬扶持等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金融支持 通过政府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金在生物医药产业领域投资,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 环境建设 对生物医药产业用地及厂房空间进行深度梳理,对严重污染环境、停产多年、长期闲置企业的用地和厂房进行调整改造,通过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金山区内生物医药产业用地及厂房空间,支持在盘活的厂房内建设生物医药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及产业技术平台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执行标准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有效期限 本文件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文件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金山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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