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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实施细则》(2020-2025)

发布时间:2020-01-07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739

黄商务委〔2020〕003号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 2019〕31号),进一步吸引外商在我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支持对象

本区新引入和已在本区设立的,并在 2017年2月1日(沪府发[2017]9号文执行之日)后经上海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三 、 支持标准

(一)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的标准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房资助的标准:对 2008年7月7日以前注册成立并现注册地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未享受过国家发布的“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从认定之年起三年)。

对 2008年7月7日以后注册成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房资助参照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 [2018]190号)。

(二)对总部型机构支持的标准

1、总部型机构租房资助的标准:对注册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万美元(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部型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超过100万美元),未享受过国家发布的“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总部型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从认定之年起三年)。

2、总部型机构奖励的标准:对注册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万美元(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部型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超过100万美元),从认定之年起,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总部型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1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二)申请奖励的总部型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总部型机构的批复(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部型机构,提供证明其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的年营业额的第三方文件)(复印件)

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他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对于被认定后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 [2018]190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差额部分的资金补助。

对既适用于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细则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细则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同一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遵循 “从优不重复”原则。

五、申报与审核

申请租房资助和奖励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黄浦区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申请表》(见附表),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黄浦区商务委提出申请。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与管理

各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履行经济社会责任。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区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黄商务委〔 2018〕19号、黄商务委〔2018〕21号 予以废止。

来源:上海黄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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