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府规〔2021〕3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重大战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赋予的重大任务,推进张江科学城创新发展,增强科技创新核心功能,打造引领创新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强化创新策源功能。鼓励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创新实验室和创新平台等落户张江科学城,支持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支持积极承接重大项目。加大对获得国家、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破解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对年度研发费用保持高增长率的企业给予资助。
第五条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效。支持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工作,对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给予资助。
第六条 鼓励科技企业落户。对于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符合张江科学城产业导向的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并支持人才引进落户。
第七条 集聚高端产业项目。支持符合张江科学城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项目落地和产业规模化发展,支持在线新经济、人工智能场景实际应用。
第八条 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对引进项目落地、促进张江科学城高质量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咨询服务机构等,予以一定奖励。
第九条 释放活力促进企业蓬勃发展。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关键重点领域,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创新创业载体开展特色孵化加速服务给予一定资助。对入驻创新创业载体的企业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对在国家、上海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落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和房租补贴,并支持人才引进落户。
第十一条 鼓励树立行业标杆。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提名奖,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领域,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吸引境外和海外回流高端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实施人才引进落户新政。推荐用人单位纳入市级人才引进重点机构,享受相应人才落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才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5年或3年;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紧缺特殊人才。
第十四条 加快集聚高水平人才。支持引育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鼓励用人单位引进聘用、自主培养创新人才,在人才科研、个人生活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积极引导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支持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鼓励设立张江重点产业基金,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在张江科学城参与投资。
第十六条 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参与新建或改建凸显张江科学城特色的功能性平台,参与提供展览展示、科技文化交流等公共服务,对项目建设费用、运营费用给予资助。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展览或会议,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创业论坛、赛事、培训等活动。
第十七条 发挥各类创新主体在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支持社会力量承接张江科学城管理服务等相关事务,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研究完善租购并举、租售衔接的人才住房政策,支持提供高品质国际人才社区、人才公寓、创业社区、公共租赁住房等多样化居住产品,推进人才安居工程。
第十九条 增强国际化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在市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品质提升、社会公共设施及服务、公共交通网络、城市数字化转型、节能低碳改造、绿色能源应用等方面,支持开展城市功能提升项目和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附则
本意见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或浦东新区颁布新规定,则按规定调整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来源:上海浦东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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