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加快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围绕浦东新区发展高能级总部经济要求,鼓励内外资企业和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加强各类型总部集聚,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促进总部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设立的总部,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含外资研发中心)、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和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202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和区域性总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含外资研发中心)、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根据考核评定企业、个人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及权益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五条 积极吸引国际经济组织(机构)集聚以优化整体总部经济营商环境。新落户的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获得奖励。根据考核评定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个人可在“十四五”期间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六条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 大规模、提升能级,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考核评定企业增资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可获得奖励。
第七条 扶持期满后, 浦东新区根据现有总部承担的总部功能、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等予以复核。经复核,现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和区域性总部,根据考核评定企业、个人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及权益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八条 鼓励现有总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升级成为更高级别的总部,按照新总部类型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
第九条 原有企业, 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含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批复的,或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浦东新区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认定的,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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