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规〔2022〕1号
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和我区关于推进政府效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初期的经营压力,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在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金山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适用企业范围
本办法适用在金山区注册登记、自设立之日起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月/季)不为零的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代理记账机构选聘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投标结果,择优选取部分代理记账机构作为金山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供应商,由服务对象在中标代理记账机构中自行选择,并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三、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范围
为小微企业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内容仅限于: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办法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范围。
四、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期限: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自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签订的当月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协议履行一年后,小微企业须有1人及以上缴纳社保,代理记账机构在向区财政局提出季度结算申请时,同时提交小微企业近三个月员工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否则将提前终止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如企业因注销、迁出或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零的,应提前终止协议,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
(二)费用标准:按一般纳税人不高于700元/月/户,小规模纳税人不高于500元/月/户,且不超过被确定的代理记账机构投标的报价,具体金额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载明的金额为准。
(三)支付方式:费用按季度结算,资金拨付至小微企业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在“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报表”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
通过“一网通办”在线填写《金山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时需上传提交的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件原件。
2.近三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月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审核
1.区财政局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可享受代理记账购买的小微企业名单。
2.审核通过的小微企业同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加盖公章)。
(三)公示告知
对审核通过的小微企业名单在金山财政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退还《金山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1份)。
(四)签订协议
对经公示确定的小微企业,须与选定的代理记账机构签订《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附件2,推荐样本)。
(五)代理记账费用结算
1.代理记账机构费用结算申请。代理记账费用按季度结算,代理记账机构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生效的第二个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向区财政局提出上季度结算申请(首次申请时,上季度按实际发生的月份计算,以此类推)。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报书》(附件3);
(2)《金山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季度统计表》(附件4);
(3)受托企业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费用结算月/季);
(4)代理记账机构开具的代理记账服务费发票。
2.区财政局拨付代理记账服务费用。区财政局在收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代理记账服务,按规定程序向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拨付代理记账服务费用。
六、监督与管理
(一)协议履行期间,被代理的小微企业发生注销、迁移到外区或非持续经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并终止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
(二)受托代理记账机构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所服务的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附件5),区财政局应对受托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可适时调整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骗取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终止代理记账服务,收回已拨付的代理记账机构费用,并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依法将相关小微企业和代理记账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作其他处罚。
(四)根据《金山区财政局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健全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案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分类监管及风险监管等工作,加强对中标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七、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金财规〔2018〕2号同时废止。
(二)已享受过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三)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区财政局可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
(四)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金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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