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助推G60科创走廊建设,规范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松江区专利资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试点企业试点期为1年,示范企业示范期为2 年,以评审认定之日为期间起算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在本区、且在本区缴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至少拥有2件有效发明专利(10件实用新型专利视同于1件发明专利);
(三)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5%以上,专利产品和服务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四)建立技术开发与专利申请、维权、实施、保护等工作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设置专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专利工作经费有保障;
第四条 申请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三章 验收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企业在试点、示范建设期结束后,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验收评估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开展
验收评估工作。不参加验收评估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金补助。
第六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验收内容: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专利工作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表;
第九条 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安排答辩。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的扶持方式为后补助,企业通过验收评估后得到相应经费扶持。
第十一条 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为10万元,松江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为20万元。
第十二条 评估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
(一)评估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企业,
分别按照最高扶持资金100%、80%、6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资金补助。
(二)对于“优秀”等次的试点企业优先认定为区专利工作示范企业;对于“优秀”等次的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须接受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应当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等上一级相关专利工作荣誉或资格的企业不属于本办法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或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或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且该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及以上层级的专利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和资格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江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松知局„2014‟1 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松江区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18年6月25日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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